为严厉打击“1040阳光工程”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县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凡已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
二、对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对参与传销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四、对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六、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综治等部门应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群防群治工作。
七、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共同防范传销。一经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罗源县打击传销专案组办公地点:起步市场监管所。
举报电话:26803035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