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罗政综〔2018〕138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昌西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同步协调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79号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房困难户认定及基本用房复建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移安置〔20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批准的《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昌西水库规划报告》),结合我县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范围(以下简称“调查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以下简称“水库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其中:水库区以《昌西水库规划报告》所确定的区域为依据,枢纽工程建设区以《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所确定的区域为依据。

  第三条  调查范围内的搬迁人口为本实施方案的搬迁安置对象(以下简称“搬迁移民”,以户为单位时称“搬迁移民户”),调查范围内被征收耕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为本实施方案的生产安置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对象”,以户为单位时称“被征地户”)。

  第四条  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为调查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及其地面附着物拆除、砍伐和清理,妥善安置移民生产生活,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移民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以及移民安置政策宣传解释、答疑解惑及贯彻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  昌西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即移民安置工作程序及补偿标准公开、移民实物数据公开、移民补偿金额公开、搬迁移民认定成果公开、移民安置方案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经罗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征迁及移民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移民指挥部”),并由移民指挥部代表罗源县人民政府全权履行如下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计划;统筹、组织、指导、协调起步镇、中房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制定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的实施计划和投资使用计划;负责做好各项补偿费用的分类统计、支付与监督管理;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并协助调处移民安置纠纷;委托组织相关设计单位和云水环境保护(罗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开展专业项目迁复建工作;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由移民指挥部、当地镇政府与搬迁移民户或被征地户户主签订昌西水库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及补偿协议。

  第八条  在移民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导下,起步镇、中房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移民指挥部做好辖区内项目区实物补偿、移民动迁安置计划的实施,动员组织项目区各村移民积极配合,协助移民指挥部开展实物补偿、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各项工作。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项目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确保水库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涉及移民安置任务的有关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移民指挥部做好安置地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工作。动员组织安置地各村及村民积极配合开展安置点征地、建设和生产资源调配工作,帮助移民尽快安置落户、恢复生活、适应环境、发展生产。

  第十条  罗源县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移民指挥部做好水库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有关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和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组织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协助做好移民补偿、动迁、安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期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工程建设工作具体情况,设立相应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相关矛盾与纠纷、仲裁产权等,做到依法治库,以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在罗源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移民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各村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工程的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圆满完成。

  第三章  实物核实认定

  第十三条  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全面启动前,应当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各类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开展进一步的核实、分解和确认工作,为水库移民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实物核实认定工作,以罗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关于罗源昌西(曹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罗政〔2016〕30号,以下简称《通告》),时间(2016年8月18日)为截止界限,以可研阶段张榜公示并签字确权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实物核实认定工作,由移民指挥部会同有关各镇、村和县直有关单位、项目公司、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等联合组成实物核实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各类实物的核实认定工作。

  (一)耕地、园地、林地等永久征收和临时征用的土地以可研阶段实物权属人签章认可的地块、面积为据;调查范围外的实物一律不得核实认定。因施工设计变更或确需增加的用地,应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调查范围,并开展实物调查认定工作。

  (二)凡被征收的耕地、园地、林地等,按所有权进行核实登记,其承包权由其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依法分解确定,林木等地面附着物登记到产权人,最终以本阶段核实认定成果进行补偿工作。

  (三)建(构)筑物。以可研阶段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必要时逐幢、逐户、逐项进行现场复核。对原调查成果登记为一个产权人,但核实时涉及两个以上独立产权人的,应由其实物产权人双方或多方自行协商分解面积后予以核实登记;也可以在相应补偿计算后,将补偿资金分解登记到各产权人。

  (四)凡在《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建(构)筑物、新种植的长周期植物,一律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四章  搬迁移民人口、户数认定

  第十六条  搬迁移民人口的认定

  (一)以下农村人口可确定为搬迁移民。

  (1)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

  (2)长期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

  (3)上述家庭中政策外生育和已结婚嫁入的无户籍人口,在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后,可列为移民人口。

  (4)暂时不在调查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

  (5)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籍临时迁出的义务兵、学生、服刑人员等。

  (6)原户籍为调查范围内的农村常住人口,因其他原因迁出后,且在调查范围内仍有生产资料的,由罗源县人民政府另行专题处理。

  (二)以下人员不予列为搬迁移民

  (1)仅有户籍在调查范围内,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不列为移民人口。

  (2)户籍在调查范围内,在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前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不列为移民人口。

  (3)对在调查范围内出生成长或曾立户定居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军官等,不列为移民人口。如有房屋等实物在调查范围内,只计列房屋等实物补偿。

  (4)违反《通告》规定,户籍在2016年8月18日后迁入调查范围内的人口,不列为移民人口。

  第十七条  搬迁移民户的认定

  (一)搬迁移民户认定以可研阶段人口分户调查成果为基础,在规定签约期限前依法结婚,且父母身边有其他兄弟姐妹的,给予独立分户,具体签约期限由移民指挥部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另行公布。

  (二)夫妻双方在调查范围内分别立户的,只能按照一户给予认定。

  (三)家中有子女的父母不得单独立户,须与其子女之一合并为一户。

  (四)2016年8月18日后离婚的夫妻不予分户。

  (五)未婚子女、已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应随父母认定为一户。

  第十八条  在移民人口和搬迁移民户认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冒领移民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此前有关本工程移民人口和搬迁移民户认定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条  搬迁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方式包括集镇集中安置、自主安置两种方式(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集镇集中安置(一户一宅)

  (一)“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二)移民户选择起步镇起步村西侧(曹垅移民新村)作为集中安置点,根据分配到的宅基地,依据经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的《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工程移民起步村西侧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建房规定和标准,自主建设安置房。

  (三)安置点规划建设由移民指挥部按安置点规划设计要求,实行“四统一分”的方式实施,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统一宅基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完成时限和分户自建。安置点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即“五通一平”(通水、通路、通电、通讯、通排水和土地平整等室外公用配套工程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四)宅基地分配原则:根据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工程移民起步村西侧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安置点宅基地规划面积分63.155㎡、79.85㎡和104.36㎡三类,移民户根据家庭人口进行分配。具体见下表。

  住宅房型指标表

移民户型

规划住房户型

宅基地面积(㎡)

规划层数

备注

1-2人户

A

63.155

≤3

 

3人户

B

79.85

≤3

 

4-5人户

C

104.36

≤3

 

  (五)宅基地由移民指挥部进行分类编号后,按照移民户综合积分排名先后顺序(同等顺序情况下以抽签顺序为准)选择宅基地位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搬迁移民户在选定的宅基地位置建房,原则上由搬迁移民户自建,且必须按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建设,否则不予以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不动产权证。

  (七)分配的宅基地为移民户搬迁安置用途,不得私自转让,否则不予办理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变更手续。

  (八)若搬迁移民户因违反农村宅基地政策要求而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不动产权证,其后果由搬迁移民户自身承担。

  第二十二条  自主安置(自愿货币补偿安置)

  (一)凡自愿申请放弃集镇集中安置的搬迁移民,可以申请自主安置。

  (二)自愿申请自主安置的搬迁移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1)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移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意见,申请意见需由移民户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未满16周岁或特殊人员由其监护人代签);

  (2)提供调查范围外居住地合法有效的本户私有房产证明。

  (3)提供从事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或收入来源证明。

  (三)自主安置的搬迁移民可以得到以下待遇:

  (1)可以领取搬迁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款项;

  (2)按1.5万元/人的标准获得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  安置协议

  移民应以户为单位,在明确安置意向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移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移民指挥部、当地镇政府与搬迁移民户户主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报起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明确必须搬迁的搬迁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六章  生产安置

  第二十五条  按照批准的《昌西水库规划报告》,对符合规定条件列入生产安置对象,采取库周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一)库周农业安置

  (1)库周生产安置的对象为因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失去耕地但不属于搬迁移民认定范畴的被征地户。

  (2)对库区防护范围内进行退宅还耕后的农田,可优先调剂给选择库周农业安置的被征地户。

  (二)自谋职业安置

  对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被征地户,在原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规规定召开会议表决同意后,依据各户被征收耕地调查成果为基数,并按本实施方案库区耕地的补偿单价为标准结算,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根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意见发放给被征地户。

  第二十六条  移民生产安置以户为单位,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被征地户,应明确为整体家庭成员,不得要求家庭中非劳动力和不完全劳动力人口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安置。并由该户主事先向移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第二十五条第(二)点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置资金来源于耕地和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章  补偿补助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17〕32号),本工程涉及各镇属罗源县二级区片,其综合地价为3675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集体土地地类以此为基数按调整系数确定,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昌西水库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地类

调整系数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1

耕地

1

36750

 

2

园地

0.48

17640

3

林地

   

经济林

0.48

17640

非经济林

0.3

11025

4

裸土地

0.06

2205

5

设施农用地

0.48

17640

  第二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耕地

  耕地农作物(指当年种当年收的农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为1470元/亩,耕地上种植苗圃的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二)园地

  水田(耕改果)、园地的地面附着物,按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说明

1

果树

     

(1)

未产

元/亩

3360

按工本费2倍计列

(2)

有产

     

板栗类

元/亩

9780

按果树年产值4倍计列

柑橘类

元/亩

9967

按果树年产值4倍计列

  (三)林地

  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标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二倍补偿,用材林中的中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补偿,用材林中的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倍补偿。昌西水库工程林地的林木补偿标准详见下表。

  昌西水库林木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元/亩)

说明

(1)

商品林

   

用材林

   

A

毛竹

3835

按竹类年产值2倍计列

B

松木林

   

幼林

2120

按造林工本费2倍计列

中林

2795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50%计列

成林

1677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30%计列

C

杉木林

   

幼林

2140

按造林工本费2倍计列

中林

3465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50%计列

成林

2079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30%计列

D

阔叶林

   

幼林

2060

按造林工本费2倍计列

中林

2490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50%计列

成林

1494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30%计列

疏林地

1992

按硬阔成林亩材积产值40%计列

未成林造林地

2060

按造林工本费2倍计列

  第三十条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一)房屋补偿

  昌西水库房屋补偿标准一览表

项  目

单位

补偿单价

备注

(1)砖混结构

元/m2

1040

 

(2)砖木结构

元/m2

960

 

(3)土木结构

元/m2

750

 

  (二)附属建筑物补偿

  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参见下表,下表未列项目参照表中类似项目进行补偿。

  昌西水库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

单价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

单价

1

灶台

元/个

600

11

围墙

元/m2

110

2

门楼

元/个

320

12

蓄水池

元/m3

300

3

洗碗池

元/个

50

13

简房(砖)

元/m2

320

4

洗衣池

元/个

500

14

健身

器材

元/个

1000

5

水泥坪

元/m2

70

15

宣传栏

元/m2

80

6

澡房(砖)

元/m2

150

16

篮球架

元/个

1200

7

天井

元/m2

80

17

铁门

元/个

500

8

搭盖(木)

元/m2

50

18

(砖混)

元/m2

320

9

畜栏

元/m2

70

19

公厕

(砖混)

元/m2

400

10

简厕(木)

元/m2

100

20

空调

元/台

150

  (三)装修补助费

  昌西水库房屋装修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单价

备注

1

吊顶(塑)

元/m2

50

 

2

地砖

元/m2

90

 

  第三十一条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本工程涉及坟墓主要采取自行迁移的处理方式。

  昌西水库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一览表

名称

结构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坟墓

大墓式

孔(具)

4500

三目坟

3500

旧墓

3000

古墓

2000

土埋

1000

钵装、无主墓

500

神龛

 

2000

  第三十二条  宗庙宫祠补偿

  本工程建设征地涉及曹垅宫1座,鉴于曹垅宫属罗源县在册不可移动文物点,具体迁建方案在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搬迁补助标准

  昌西水库搬迁补助标准一览表

序号

项 目

补助标准

(元/人)

备注

1

车船运输费

200

 

2

途中食宿费

100

 

3

物资搬运费

300

 

4

搬迁保险费

100

 

5

误工补贴费

1600

按当地人均收入平均值800元/月补助2个月。

6

物资损失补助费

100

 

合计

2400

 

  第三十四条  过渡期补助费标准

  (一)集镇集中安置的移民在移民指挥部提供安置建房用地起的6个月为过渡安置期,过渡安置期由移民指挥部统一发放房租补助费:期间对家庭人口1-3人的移民户,给予该户800元/月的补助;对家庭人口4-5人的移民户,给予该户1200元/月的补助;对家庭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移民户,给予该户1600元/月的补助。

  (二)移民在生产恢复期间,按人均36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三十五条  其他补偿补助费

  (一)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及搬迁补助费

  农副业设施的房屋、附属建筑物和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农村私有房屋相应项目的补偿标准计列。

  搬迁补助费参照省内同类工程,根据主房和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按12元/m2计列。

  (二)村部公建设施补偿费

  村部公建设施的房屋、附属建筑物和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农村私有房屋相应项目的补偿标准计列。

  村部征地补偿费以村部用地规模为基数,补偿标准参照库区农村宅基地标准按150元/m2计列。

  村部公建设施基础设施补偿费村部用地规模为基数,补偿标准参照近期类似工程的基础设施补偿标准按200元/m2计列。

  搬迁补助费参照农副业设施搬迁补助标准,根据主房建筑面积,按12元/m2计列。

  (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参见下表,对于超出下表的零星树木种类按照《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罗政综[2012]250号)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1)零星树木按树种分为大、中、小三级,胸径(以乔木主干离地面高度1.2m处的直径)在5cm以下的按小级、5~20cm的按中级、20cm以上的按大级。

  (2)香蕉、绿竹等果木按丛为单位计算。

  ①香蕉按大丛(10株及以上/丛)、中丛(5~9株/丛)、小丛(1~4株/丛)三个档次标准计算。

  ②绿竹按大丛(20根及以上/丛)、中丛(10~19根 /丛)、小丛(1~9根/丛)三个档次标准计算。

  昌西水库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树种

棵/丛

单价(元)

(1)

橘子

365

255

80

(2)

佛手

130

(3)

罗汉松

900

(4)

杉木

50

(5)

枫树

550

(6)

绿竹

150

90

(7)

铁树

20

(8)

香蕉

70

(9)

核桃

80

(10)

桂花

180

60

(11)

葡萄

30

(12)

桃树

290

70

(13)

枇杷

310

130

(14)

柚子

550

110

(15)

无花果

30

(16)

梨树

225

60

(17)

杂树

55

30

10

(18)

樟树

2000

1000

80

(19)

杨梅

395

320

85

(20)

橄榄

360

300

85

(21)

柿子

395

320

85

  (三)宅基地差额补偿费

  搬迁移民户按新旧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和地价)分别计算其价值,原宅基地价值高于安置点宅基地或安置房用地价值的,差额部分返还给移民;原宅基地价值低于安置房用地价值的,移民不补交差额部分。

  依据《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16〕59号),罗源县起步镇起步村西侧安置点地价按土地取得成本计算;调查范围内宅基地按150元/m2计算。集中安置点新旧宅基地差价计算如下:

  Z=X*150-Y*P

  式中:Z——新旧宅基地价值差值;

  X——旧宅基地面积;

  Y——新宅基地面积;

  P——安置点土地取得成本/安置点总面积。

  (四)基本用房建房补助

  根据《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房困难户认定及基本用房复建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移安置〔2017〕5号),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补偿费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户可获得基本用房复建补助,补助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补助金额(元)=人均基本用房建筑面积(m2/人)×该困难户人口(人)×每平方米房屋造价(元/m2)—该户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补偿费(元)。

  上述计算公式中,选择集镇集中安置(一户一宅)的移民,人均基本用房建筑面积按35m2/人计算,单人户按50m2计算,每户不超过180m2,移民建房困难户按闽政移安置〔2017〕5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每平方米房屋造价按批准的移民安置房复建设计结构的价格计算;该户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补偿费,按核定该户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面积和本实施方案的补偿单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奖励措施

  非搬迁移民户和搬迁移民户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搬迁安置各项工作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非搬迁移民户奖励

  对库区内涉及住房的非搬迁移民户,按时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以库区主房面积为基数一次性给予200元/m2奖励;按时腾空并移交可拆除,以库区主房面积为基数一次性给予680元/m2奖励。

  (二)自主安置搬迁移民户奖励

  (1)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腾空具结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150元/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私有房产证明并落户,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人。

  (2)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的,以库区主房面积为基数一次性给予200元/m2奖励;库区房屋在规定时限内腾空并移交可拆除的,以库区主房面积为基数一次性给予680元/m2奖励。

  (三)集镇集中安置搬迁移民户奖励

  (1)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腾空具结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在规定时限内开始动工建设新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新房建设,给予一次性奖励3150元/人。

  (2)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的,以库区主房面积为基数一次性给予200元/m2奖励;库区房屋在规定时限内腾空并移交可拆除的,以库区主房面积为基数一次性给予680元/m2奖励。

  第八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移民指挥部负责补偿投资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落实,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接受移民监督评估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移民补偿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的支付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作为生产安置经费,按照第六章“生产安置”有关规定列入专户管理,用于移民生产安置。

  (二)搬迁费以及征地范围涉及实物物权人所属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指挥部或当地各镇人民政府兑付给物权人。

  (三)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支付给林地所有者,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木所有者。对林业部门划入防护林范围的林木,与其同类林木差价补偿费,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制定分配方案,报移民指挥部审核后实施。水库淹没区所涉及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手续由移民指挥部统一办理,采伐手续办理完毕后,在规定期限内可由林木所有者自行采伐并处置,逾期视为弃权,由移民指挥部统一处置。

  (四)搬迁运输费及其他补助费支付给搬迁移民个人。

  第四十条  移民户应得的各种补偿、补助费,在其与移民指挥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签定协议和结算后,分户存入专业银行,按搬迁进度分期支付。

  (一)为保证新房建设资金,规划集镇集中安置的搬迁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分期支付,在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后开始动工建房的原则上按新房建设进度付款,拆除库区旧房后付清余款。

  (二)自主安置的搬迁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按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四十一条  专业项目复建工程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复建项目,按迁建规划要求,由产权单位按补偿投资额包干实施。

  (二)专业项目复建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分项由项目公司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按规定审结工程造价。

  第九章  责任规定

  第四十二条  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移民或被征地户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或被征地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对于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移民户或被征地户对征迁事项有异议的,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征迁事项的执行,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后期库周村民、移民自行开展旅游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罗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五保户的安置在征求其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意见后,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协调解决。

  第四十八条  对居住在水库征地范围以外自然村的村民,被影响的实物按标准给予补偿,因水库建设破坏原有的交通、电力、通讯等专业项目,应给予专业项目复建。

  第四十九条  房屋拆迁既关系到广大搬迁移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昌西水库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拆迁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应遵循“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先安置、后拆迁”等原则。在房屋拆迁之前,移民指挥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与每个搬迁移民户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结构单价、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安置人数等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五十条  对2016年8月18日后发生的改建、新建、扩建、抵押、过户及新垦土地、新造坟墓和地面栽植的林、茶、果等不予认定;建筑、搭盖、砌筑等一律按违章处理,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调查范围内土地、山林、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该部分补偿、补助款由移民指挥部转移至当地镇政府设立的资金专户暂存。待当地政府调解、裁决处理后凭有效的协议书或有权机关裁决书领取,但不得以权属纠纷及其他争议尚未解决而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福建省罗源昌西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授权移民指挥部负责解释。对未尽的有关事项,由移民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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