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罗源),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罗源湾海域内所有藻类和牡蛎养殖实行全面退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养范围
依据罗源县和连江县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以下拐点坐标连线以北的我县罗源湾海域,具体坐标为:
(1)北纬(26°26′37.43″)东经(119°38′48.52″);
(2)北纬(26°26′49.54″)东经(119°39′05.02″);
(3)北纬(26°26′51.05″)东经(119°39′07.50″);
(4)北纬(26°26′57.98″)东经(119°39′14.34″);
(5)北纬(26°27′01.79″)东经(119°39′17.26″);
(6)北纬(26°27′05.16″)东经(119°39′20.71″);
(7)北纬(26°27′09.77″)东经(119°39′24.56″);
(8)北纬(26°27′13.54″)东经(119°39′27.54″);
(9)北纬(26°27′24.44″)东经(119°39′38.10″);
(10)北纬(26°26′53.08″)东经(119°40′49.59″);
(11)北纬(26°24′13.23″)东经(119°43′26.48″);
(12)北纬(26°24′18.24″)东经(119°45′13.77″);
(13)北纬(26°24′07.89″)东经(119°46′30.79″);
(14)北纬(26°24′38.15″)东经(119°47′33.57″);
(15)北纬(26°24′49.84″)东经(119°47′46.83″);
(16)北纬(26°25′48.09″)东经(119°48′41.80″);
二、退养对象
在上述海域范围内属于2017年1月20日前已有且在养的浅海藻类和吊养牡蛎养殖户,应用2017年1月20日卫星影像资料,经核查和公示后予以确认,并作为退养补偿(助)的主要依据。
三、退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四、退养补偿(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相关规定,县政府将对符合补偿(助)条件的退养对象进行补偿(助)。具体补偿(助)工作由养殖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五、有关事项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浅海藻类和吊养牡蛎养殖退养工作,不得妨碍、阻挠退养工作的开展,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