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罗源湾藻类和牡蛎退养通告
罗政〔2017〕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罗源),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罗源湾海域内所有藻类和牡蛎养殖实行全面退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养范围

  依据罗源县和连江县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以下拐点坐标连线以北的我县罗源湾海域,具体坐标为:

  (1)北纬(26°26′37.43″)东经(119°38′48.52″);

  (2)北纬(26°26′49.54″)东经(119°39′05.02″);

  (3)北纬(26°26′51.05″)东经(119°39′07.50″);

  (4)北纬(26°26′57.98″)东经(119°39′14.34″);

  (5)北纬(26°27′01.79″)东经(119°39′17.26″);

  (6)北纬(26°27′05.16″)东经(119°39′20.71″);

  (7)北纬(26°27′09.77″)东经(119°39′24.56″);

  (8)北纬(26°27′13.54″)东经(119°39′27.54″);

  (9)北纬(26°27′24.44″)东经(119°39′38.10″);

  (10)北纬(26°26′53.08″)东经(119°40′49.59″);

  (11)北纬(26°24′13.23″)东经(119°43′26.48″);

  (12)北纬(26°24′18.24″)东经(119°45′13.77″);

  (13)北纬(26°24′07.89″)东经(119°46′30.79″);

  (14)北纬(26°24′38.15″)东经(119°47′33.57″);

  (15)北纬(26°24′49.84″)东经(119°47′46.83″);

  (16)北纬(26°25′48.09″)东经(119°48′41.80″);

  二、退养对象

  在上述海域范围内属于2017年1月20日前已有且在养的浅海藻类和吊养牡蛎养殖户,应用2017年1月20日卫星影像资料,经核查和公示后予以确认,并作为退养补偿(助)的主要依据。

  三、退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四、退养补偿(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相关规定,县政府将对符合补偿(助)条件的退养对象进行补偿(助)。具体补偿(助)工作由养殖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五、有关事项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浅海藻类和吊养牡蛎养殖退养工作,不得妨碍、阻挠退养工作的开展,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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