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7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1日
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以下简称“霍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霍口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同步协调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79号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房困难户认定及基本用房复建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移安置〔20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批准的《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霍口水库规划报告》),结合我县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霍口水库工程罗源县辖区内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范围(以下简称“调查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以下简称“水库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具体以《霍口规划报告》所确定的区域为依据。
第三条 调查范围内的搬迁人口为本实施方案的搬迁安置对象(以下简称“搬迁移民”,以户为单位时称“搬迁移民户”),调查范围内被征收耕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为本实施方案的生产安置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对象”,以户为单位时称“被征地户”)。
第四条 霍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为调查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及其地面附着物拆除、砍伐和清理,妥善安置移民生产生活,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移民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以及移民安置政策宣传解释、答疑解惑及贯彻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 霍口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即移民安置工作程序及补偿标准公开、移民实物数据公开、移民补偿金额公开、搬迁移民认定成果公开、移民安置方案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经罗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福建省罗源县霍口水库及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霍口水库指挥部”),并由霍口水库指挥部代表罗源县人民政府全权履行如下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计划;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有关乡镇、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制定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的实施计划和投资使用计划;负责做好各项补偿费用的分类统计、支付与监督管理;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并协助调处移民安置纠纷;委托组织相关设计单位开展专业项目迁复建工作;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由霍口水库指挥部、当地乡(镇)政府与移民户或被征地户户主签订霍口水库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及补偿协议。
第八条 在霍口水库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导下,霍口乡、飞竹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霍口水库指挥部做好辖区内项目区实物补偿、移民动迁安置计划的实施,动员组织项目区各村移民积极配合,协助霍口水库指挥部开展实物补偿、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各项工作。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项目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确保水库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涉及移民安置任务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霍口水库指挥部做好安置地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工作。动员组织安置地各村及村民积极配合开展安置点征地、建设和生产资源调配工作,帮助移民尽快安置落户、恢复生活、适应环境、发展生产。
第十条 罗源县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霍口水库指挥部做好水库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有关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和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组织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协助做好移民补偿、动迁、安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期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工程建设工作具体情况,设立相应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相关矛盾与纠纷、仲裁产权等,做到依法治库,以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在罗源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霍口水库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各村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工程的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圆满完成。
第三章 实物核实认定
第十三条 霍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全面启动前,应当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各类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开展进一步的核实、分解和确认工作,为水库移民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实物核实认定工作,以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关于禁止在罗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闽政文〔2015〕90号,以下简称《通告》),时间(2015年3月27日)为截止界限,以可研阶段张榜公示并签字确权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实物核实认定工作,由霍口水库指挥部会同有关乡(镇)、村和县直有关单位、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等联合组成实物核实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各类实物的核实认定工作。
(一)耕地、园地、林地等永久征收和临时征用的土地以可研阶段实物权属人签章认可的地块、面积为据;调查范围外的实物一律不得核实认定。因施工设计变更或确需增加的用地,应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调查范围,并开展实物调查认定工作。
(二)凡被征收的耕地、园地、林地等,按所有权进行核实登记,其承包权由其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依法分解确定,林木及地上物登记到产权人。
(三)建(构)筑物。以可研阶段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必要时逐幢、逐户、逐项进行现场核实。对原调查成果登记为一个产权人,但核实时涉及两个以上独立产权人的,应由其实物产权人双方或多方自行协商分解面积后予以核实登记;也可以在相应补偿计算后,将补偿资金分解登记到各产权人。
(四)凡在《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建(构)筑物、新种植的长周期植物,一律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四章 搬迁移民人口、户数认定
第十六条 搬迁移民人口的认定
(一)以下农村人口可确定为搬迁移民。
1、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
2、长期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
3、上述家庭中政策外生育和已结婚嫁入的无户籍人口,在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后,可列为移民人口。
4、暂时不在调查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
5、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籍临时迁出的义务兵、学生、服刑人员等。
6、原户籍为调查范围内的农村常住人口,因其他原因迁出后,且在调查范围内仍有生产资料的,由罗源县人民政府另行专题处理。
(二)以下人员不予列为搬迁移民
1、仅有户籍在调查范围内,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不列为移民人口。
2、户籍在调查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不列为移民人口。
3、对在调查范围内出生成长或曾立户定居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军官等,不列为移民人口。如有房屋等实物在调查范围内,只计列房屋等实物补偿。
4、违反《通告》规定,户籍在2015年3月27日后迁入调查范围内的人口,不列为移民人口。
第十七条 搬迁移民户的认定
(一)搬迁移民户认定以可研阶段人口分户调查成果为基础,在霍口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前依法结婚,且父母身边有其他兄弟姐妹的,给予独立分户。
(二)夫妻双方在调查范围内分别立户的,只能按照一户给予认定。
(三)家中有子女的父母不得单独立户,须与其子女之一合并为一户。
(四)2015年3月27日后离婚的夫妻不予分户。
(五)未婚子女、已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应随父母认定为一户。
第十八条 在移民人口和搬迁移民户认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冒领移民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此前有关本工程移民人口和搬迁移民户认定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条 搬迁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宅基地自建安置、外迁集中安置、自主安置三种方式(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自建安置
(一)安置点安置移民规模按移民搬迁安置意愿调查结果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按不超过90m2/人的标准进行规划。
(二)移民户可选择霍口街凤凰小区安置点和张地洋朱山安置点,根据分配到的宅基地,依农村建房有关规定和标准,自主建设安置房。
(三)霍口街凤凰小区安置点开建需安置规模达到50户;张地洋朱山安置点开建需安置规模达到200户,且地质条件满足建设要求。
(四)安置点规划建设由霍口水库指挥部按安置点规划设计要求,实行“四统一分”的方式实施,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统一宅基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完成时限和分户自建。安置点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即“五通一平”(通水、通路、通电、通讯、通排水和土地平整等室外公用配套工程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五)宅基地分配原则:上述两个安置点宅基地规划面积分60㎡、80㎡、100㎡和120㎡四类,移民户根据家庭人口进行分配。具体见下表。
移民户型 |
规划住房户型 |
宅基地面积(㎡) |
规划层数 |
备注 |
1-2人户 |
A |
60 |
≤3 |
|
3人户 |
B |
80 |
≤3 |
|
4-5人户 |
C |
100 |
≤3 |
|
6人以上户 |
D |
120 |
≤3 |
父母与已婚子女为一户的,在原有宅基地分配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但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20㎡。
(六)宅基地由霍口水库指挥部进行分类编号后,按照移民户综合积分排名先后顺序(同等顺序情况下以抽签顺序为准)选择宅基地位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分配的宅基地不得转让,否则不予办理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迁集中安置
(一)外迁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的安置规模按移民搬迁安置意愿调查结果确定。
(二)安置地点位于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南片,用地由罗源县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用于建设移民安置房。
(三)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钢筋混凝土
框架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安置房为毛坯房,由移民户自行装修、完善。
(四)集中安置点移民户安置用房(单元套房)建设,根据登记确认的安置人数,按50m2/人(含居住性住宅35m2、生产性住宅10m2和生产性用房5m2)的建筑面积进行总量控制规划设计,安置房(单元套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分为:A户型45m2、B户型90m2、C户型135m2三种户型。
(五)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建安成本由移民户承担,安置房均价1800元/m2、生产安置用房3800元/m2。其不动产登记由霍口水库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移民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自主安置(自愿货币补偿安置)
(一)凡自愿申请放弃宅基地自建和外迁集中安置的搬迁移民,可以申请自主安置。
(二)自愿申请自主安置的搬迁移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1、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霍口水库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意见,申请意见需由移民户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未满16周岁或特殊人员由其监护人代签);
2、提供调查范围外居住地合法有效的本户私有房产证明。
3、提供从事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或收入来源证明。
(三)自主安置的搬迁移民可以得到以下待遇:
1、可以领取搬迁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款项;
2、按1.5万元/人的标准获得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安置协议
移民应以户为单位,在明确安置意向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霍口水库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由霍口水库指挥部、当地乡(镇)政府与移民户户主签订霍口水库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及补偿协议,并报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明确必须搬迁的搬迁移
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六章 生产安置
第二十六条 按照批准的《霍口水库规划报告》,对符合规定条件列入生产安置对象,采取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置业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一)农业安置:对于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搬迁移民,选择农业安置的被征地户,由霍口水库指挥部协调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0.6亩/人耕地的标准调剂生产用地(园地、林地不再另行调剂),用于移民生产。调剂耕地所需费用从征收土地补偿费中预留,由被搬迁安置村村民委员会和调剂耕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调剂协议,由搬迁安置移民户与被搬迁安置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
(二)自谋职业安置:对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被征地户,经原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会议表决同意后,可将该户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移民户。
(三)置业安置:鼓励和引导被征地户充分利用土地补偿补助费和其他资金,在安置地附近及周边地域,入股建设或购置经营性设施、可租赁房产等固定资产,以有效解决被征地户的生产生活出路。
第二十七条 移民生产安置以户为单位,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被征地户,应为明确为整体家庭成员,不得要求家庭中非劳动力和不完全劳动力人口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安置。并由该户主事先向霍口水库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第二十六条第(二)点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置资金来源于耕地、园地和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章 补偿补助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17〕32号),本工程涉及征地乡(镇)属罗源县二级区片,其综合地价为3675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地类以此为基数按调整系数确定,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
地类 |
调整系数 |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备注 |
1 |
耕地 |
1 |
36750 |
土地补偿费(40%) 安置补助费(60%) |
2 |
林地 |
|||
经济林 |
0.48 |
17640 |
||
非经济林 |
0.3 |
11025 |
||
3 |
裸地 |
0.06 |
2205 |
|
4 |
设施农用地 |
0.48 |
17640 |
第三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耕地
根据《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17〕32号),耕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470元/亩。
根据实物调查,耕地改种果树、苗木和其他林木的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
说明 |
1 |
果树 |
|||
(1) |
未产 |
元/亩 |
3360 |
按工本费2倍计列 |
(2) |
有产 |
|||
板栗类 |
元/亩 |
9780 |
按果树年产值4倍计列 |
|
柑橘类 |
元/亩 |
9967 |
按果树年产值4倍计列 |
|
2 |
非经济林木 |
|||
(1) |
竹类 |
元/亩 |
3835 |
按竹类年产值2倍计列 |
(2) |
硬阔 |
|||
中林 |
元/亩 |
2490 |
按亩材积产值的50%计列 |
|
成林 |
元/亩 |
1494 |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30%计列 |
|
幼林 |
元/亩 |
2060 |
按造林工本费2倍计列 |
|
3 |
绿化苗木 |
元/亩 |
2000 |
计列地面附着物移植补偿 |
(二)林地
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标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二倍补偿,用材林中的中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补偿,用材林中的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倍补偿。霍口水库工程林地的林木补偿标准详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补偿标准(元/亩) |
说明 |
(1) |
商品林 |
||
① |
用材林 |
||
A |
竹林 |
3835 |
按竹类年产值2倍计列 |
B |
松木林 |
||
幼林 |
2120 |
按造林工本费2倍计列 |
|
中林 |
2795 |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50%计列 |
|
成林 |
1677 |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30%计列 |
|
C |
杉木林 |
||
幼林 |
2140 |
按造林工本费2倍计列 |
|
中林 |
3465 |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50%计列 |
|
成林 |
2079 |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30%计列 |
|
D |
桉类 |
||
幼林 |
2060 |
按硬阔造林工本费2倍计列 |
|
中林 |
4000 |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50%计列 |
|
成林 |
2400 |
按成林材积产值的30%计列 |
|
E |
阔叶林 |
||
幼林 |
2060 |
按造林工本费2倍计列 |
|
中林 |
2490 |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50%计列 |
|
成林 |
1494 |
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30%计列 |
|
② |
经济林 |
||
茶 |
17200 |
按亩产值4倍计列 |
|
油茶 |
6690 |
按亩产值4倍计列 |
|
③ |
疏林地 |
1992 |
按硬阔成林亩材积产值40%计列 |
④ |
未成林造林地 |
2060 |
按造林工本费2倍计列 |
第三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一)房屋补偿
项 目 |
单位 |
补偿单价 |
备注 |
(1)砖混结构 |
元/m2 |
1040 |
|
(2)砖木结构 |
元/m2 |
960 |
|
(3)砖木结构A |
元/m2 |
920 |
|
(4)土木结构A |
元/m2 |
750 |
|
(5)土木结构B |
元/m2 |
690 |
|
(6)土木结构C |
元/m2 |
630 |
(二)附属建筑物补偿
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参见下表,下表未列项目参照表中
类似项目进行补偿。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单价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单价 |
1 |
简房(砖木) |
元/m2 |
320 |
22 |
晒坪(石质) |
元/m2 |
60 |
2 |
简房(土木) |
元/m2 |
240 |
23 |
门楼 |
元/m2 |
320 |
3 |
简房(板木) |
元/m2 |
180 |
24 |
栅栏 |
元/m |
30 |
4 |
搭盖(木) |
元/m2 |
50 |
25 |
石板 |
元/m2 |
60 |
5 |
搭盖(砖) |
元/m2 |
80 |
26 |
茶籽烘干灶 |
元/个 |
800 |
6 |
澡房 |
元/m2 |
150 |
27 |
香菇烘干灶 |
元/个 |
800 |
7 |
畜栏 |
元/m2 |
70 |
28 |
高压灶 |
元/个 |
1200 |
8 |
天井 |
元/m2 |
80 |
29 |
烤烟房 |
元/个 |
3200 |
9 |
灶台(砖砌) |
元/个 |
600 |
30 |
地窖 |
元/个 |
2000 |
10 |
灶台(瓷砖) |
元/个 |
800 |
31 |
亭(木) |
元/m2 |
120 |
11 |
洗衣池 |
元/个 |
500 |
32 |
亭(砼) |
元/m2 |
400 |
12 |
水池 |
元/个 |
300 |
33 |
候车亭(砖混) |
元/m2 |
320 |
13 |
蓄水池 |
元/m3 |
300 |
34 |
宣传栏 |
元/m2 |
80 |
14 |
沼气池 |
元/个 |
2500 |
35 |
垃圾池 |
元/个 |
150 |
15 |
水井 |
元/口 |
2000 |
36 |
瓦窑 |
元/个 |
3000 |
16 |
简厕(木) |
元/m2 |
100 |
37 |
台阶 |
元/m2 |
200 |
17 |
简厕(砖) |
元/m2 |
180 |
38 |
石狮 |
元/个 |
800 |
18 |
围墙(土) |
元/m2 |
80 |
39 |
香炉 |
元/个 |
500 |
19 |
围墙(砖) |
元/m2 |
110 |
40 |
元宝炉 |
元/个 |
500 |
20 |
围墙(石) |
元/m2 |
110 |
41 |
水塔 |
元/个 |
5000 |
21 |
晒坪(水泥) |
元/m2 |
70 |
42 |
铁皮房 |
元/m2 |
200 |
(三)装修补助费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单价 |
备注 |
1 |
吊顶(塑) |
元/m2 |
50 |
|
2 |
吊顶(板) |
元/m2 |
80 |
|
3 |
地砖 |
元/m2 |
90 |
第三十二条 宗庙宫祠补偿标准
宗庙宫祠原则上由第三方公司评估后予以合理补偿,此外对拆除时的相关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经霍口水库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对迁移点审核确定后,统一规划建设骨灰塔或骨灰楼,建设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坟墓管护人需在库底清理前自行完成迁移,逾期不予补偿,由霍口水库指挥部统一处理。
(一)拟迁入骨灰楼安置点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坟墓 |
||||
(1) |
土墓 |
|||
单棺 |
元/座 |
1200 |
||
双棺 |
元/座 |
1800 |
||
(2) |
砖石墓 |
|||
单棺 |
元/座 |
2000 |
||
双棺 |
元/座 |
3000 |
||
(3) |
砂石灰墓 |
|||
单棺 |
元/座 |
2000 |
||
双棺 |
元/座 |
3000 |
||
(4) |
砼墓 |
|||
单棺 |
元/座 |
2000 |
||
双棺 |
元/座 |
3000 |
(二)拟自行处置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见下表。
名称 |
结构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坟墓 |
大墓式 |
孔(具) |
4500 |
三目坟 |
3500 |
||
旧墓 |
3000 |
||
古墓 |
2000 |
||
土埋 |
1000 |
||
钵装、无主墓 |
500 |
第三十四条 搬迁补助标准
序号 |
项 目 |
补助标准 (元/人) |
备注 |
1 |
车船运输费 |
200 |
|
2 |
途中食宿费 |
100 |
|
3 |
物资搬运费 |
300 |
|
4 |
搬迁保险费 |
100 |
|
5 |
误工补贴费 |
1600 |
按当地人均收入平均值800元/月补助2个月。 |
6 |
物资损失补助费 |
100 |
|
合计 |
2400 |
第三十五条 过渡期补助费标准
(一)宅基地自建和外迁集中安置的移民在腾空房屋可拆除时始至安置房交房之日再延长3个月,期间按200元/月·人给予过渡安置,户人口不足3人,按600元/月予以补助。
(二)移民在生产恢复期间,按人均36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三十六条 其他补偿补助费
(一)农村小型专项设施补偿费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农村水利设施 |
|||
(1) |
水轮泵 |
元/台 |
3000 |
|
(2) |
拦水坝 |
元/m3 |
||
砌石 |
元/m3 |
150 |
||
砼 |
元/m3 |
150 |
||
(3) |
水渠 |
|||
砌石(2.9m*2.4m) |
元/m |
400 |
||
砌石(2m*2m) |
元/m |
300 |
||
砖砌(0.7m*0.6m) |
元/m |
150 |
||
(4) |
管道 |
|||
铁管(Φ20cm) |
元/m |
150 |
||
砼管(Φ30cm) |
元/m |
60 |
||
砼管(Φ50cm) |
元/m |
140 |
(二)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及搬迁补助费
农副业设施的房屋、附属建筑物和装修补偿补助费标准参照农村私有房屋相应项目的补偿标准计列。
搬迁补助费参照省内同类工程,根据主房和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按12元/m2计列。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零星果木补偿标准参见下表,对于超出下表项目的参照表中类似项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零星果木按树种分为大、中、小三级,胸径(以乔木主干离地面高度1.2m处的直径)在5cm以下的按小级、5~20cm的按中级、20cm以上的按大级。
(2)香蕉、绿竹等果木按丛为单位计算。
①香蕉按大丛(10株及以上/丛)、中丛(5~9株/丛)、小丛(1~4株/丛)三个档次标准计算。
②绿竹按大丛(20根及以上/丛)、中丛(10~19根 /丛)、小丛(1~9根/丛)三个档次标准计算。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1 |
果树补偿费 |
(3) |
茶叶树 |
||||
(1) |
橙子 |
大 |
株 |
3 |
|||
大 |
株 |
365 |
中 |
株 |
2 |
||
中 |
株 |
245 |
小 |
株 |
1 |
||
小 |
株 |
75 |
(4) |
橄榄 |
|||
(2) |
海棠 |
大 |
株 |
950 |
|||
大 |
株 |
180 |
中 |
株 |
500 |
||
中 |
株 |
130 |
小 |
株 |
165 |
||
(3) |
桔子 |
(5) |
虹树 |
||||
大 |
株 |
365 |
中 |
株 |
120 |
||
中 |
株 |
255 |
(6) |
绿竹 |
|||
小 |
株 |
80 |
大 |
丛 |
150 |
||
(4) |
梨树 |
中 |
丛 |
90 |
|||
大 |
株 |
300 |
小 |
丛 |
50 |
||
中 |
株 |
225 |
苗 |
5 |
|||
小 |
株 |
60 |
(7) |
毛竹 |
|||
(5) |
李树 |
大 |
株 |
15 |
|||
大 |
株 |
280 |
小 |
株 |
13 |
||
中 |
株 |
170 |
(8) |
油茶 |
|||
小 |
株 |
130 |
大 |
株 |
170 |
||
(6) |
龙眼 |
中 |
株 |
105 |
|||
大 |
株 |
850 |
小 |
株 |
30 |
||
中 |
株 |
560 |
3 |
用材树补偿费 |
|||
小 |
株 |
135 |
(1) |
桉树 |
|||
苗 |
株 |
10 |
大 |
株 |
55 |
||
(7) |
芒果 |
中 |
株 |
35 |
|||
小 |
株 |
120 |
(2) |
红豆杉 |
|||
(8) |
油奈 |
大 |
株 |
3000 |
|||
大 |
株 |
300 |
中 |
株 |
1300 |
||
中 |
株 |
235 |
小 |
株 |
165 |
||
小 |
株 |
75 |
(3) |
罗汉松 |
|||
(9) |
枇杷 |
大 |
株 |
1700 |
|||
大 |
株 |
310 |
中 |
株 |
900 |
||
中 |
株 |
240 |
小 |
株 |
95 |
||
小 |
株 |
130 |
苗 |
株 |
8 |
||
苗 |
株 |
10 |
(4) |
楠树 |
|||
(10) |
苹果 |
中 |
株 |
70 |
|||
中 |
株 |
95 |
小 |
株 |
20 |
||
(11) |
葡萄 |
(5) |
杉树 |
||||
大 |
株 |
30 |
大 |
株 |
75 |
||
中 |
株 |
15 |
中 |
株 |
50 |
||
小 |
株 |
10 |
小 |
株 |
20 |
||
(12) |
石榴 |
(6) |
松树 |
||||
大 |
株 |
300 |
大 |
株 |
55 |
||
中 |
株 |
215 |
中 |
株 |
30 |
||
小 |
株 |
80 |
小 |
株 |
20 |
||
苗 |
株 |
15 |
(7) |
酸枝木 |
|||
(13) |
柿子 |
大 |
株 |
1500 |
|||
大 |
株 |
750 |
中 |
株 |
800 |
||
中 |
株 |
500 |
小 |
株 |
170 |
||
小 |
株 |
85 |
(8) |
铁杉 |
|||
(14) |
桃子 |
大 |
株 |
110 |
|||
大 |
株 |
290 |
中 |
株 |
80 |
||
中 |
株 |
170 |
小 |
株 |
25 |
||
小 |
株 |
70 |
(9) |
樟树 |
|||
(15) |
无花果 |
大 |
株 |
2000 |
|||
中 |
株 |
80 |
中 |
株 |
1000 |
||
小 |
株 |
30 |
小 |
株 |
80 |
||
(16) |
香蕉 |
(10) |
杂树 |
||||
大 |
丛 |
70 |
大 |
株 |
55 |
||
中 |
丛 |
40 |
中 |
株 |
30 |
||
小 |
丛 |
10 |
小 |
株 |
10 |
||
(17) |
杏树 |
4 |
景观树补偿费 |
||||
大 |
株 |
180 |
(1) |
桂花树 |
|||
中 |
株 |
95 |
大 |
株 |
350 |
||
小 |
株 |
35 |
中 |
株 |
180 |
||
(18) |
杨梅 |
小 |
株 |
60 |
|||
大 |
株 |
395 |
苗 |
株 |
10 |
||
中 |
株 |
320 |
(2) |
红枫 |
|||
小 |
株 |
85 |
大 |
株 |
550 |
||
(19) |
杨桃 |
中 |
株 |
250 |
|||
中 |
株 |
110 |
小 |
株 |
80 |
||
(20) |
樱桃 |
(3) |
红花檵木 |
||||
大 |
株 |
155 |
大 |
株 |
5 |
||
小 |
株 |
35 |
小 |
株 |
2 |
||
(21) |
柚子 |
苗 |
株 |
1 |
|||
大 |
株 |
550 |
(4) |
玫瑰 |
|||
中 |
株 |
340 |
大 |
株 |
35 |
||
小 |
株 |
110 |
中 |
株 |
20 |
||
(22) |
枣树 |
小 |
株 |
10 |
|||
大 |
株 |
175 |
(5) |
铁树 |
|||
中 |
株 |
80 |
大 |
株 |
150 |
||
小 |
株 |
25 |
中 |
株 |
70 |
||
2 |
经济树补偿费 |
小 |
株 |
20 |
|||
(1) |
桑树 |
(6) |
银杏 |
||||
大 |
株 |
140 |
中 |
株 |
100 |
||
中 |
株 |
90 |
(7) |
棕树 |
|||
小 |
株 |
30 |
大 |
株 |
160 |
||
(2) |
板栗 |
中 |
株 |
90 |
|||
大 |
株 |
590 |
小 |
株 |
50 |
||
中 |
株 |
340 |
|||||
小 |
株 |
150 |
|||||
苗 |
株 |
15 |
(四)非搬迁移民户的宅基地,按150元/m2给予补偿;搬迁移民户按新旧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和地价)分别计算其价值,原宅基地价值高于安置点宅基地或安置房用地价值的,差额部分返还给移民;原宅基地价值低于安置房用地价值的,移民不补交差额部分。
依据《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16〕59号),罗源湾开发区南片安置点和霍口街凤凰小区安置点的按基准地价计算,分别为660元/m2和390元/m2;张地洋朱山安置点地价按土地取得成本计算;调查范围内宅基地按150元/m2计算。集中安置点新旧宅基地差价计算如下:
1、罗源湾开发区南片安置点
Z=X*150-R*T*660
2、霍口街凤凰小区安置点
Z=X*150-Y*390
3、张地洋朱山安置点
Z=X*150-Y*P
式中:Z——新旧宅基地价值差值;
X——旧宅基地面积;
Y——新宅基地面积;
R——户人口/安置总人口;
T——住宅建筑总占地面积;
P——安置点土地取得成本/安置点总面积。
(五)基本用房复建补助
根据《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房困难户认定及基本用房复建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移安置〔2017〕5号),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补偿费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户可获得基本用房复建补助,补助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补助金额(元)=人均基本用房建筑面积(m2/人)×该困难户人口(人)×每平方米房屋造价(元/m2)—该户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补偿费(元)。
上述计算公式中,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移民,人均基本用房建筑面积按35m2/人计算,单人户按50m2计算,每户不超过180m2,选择外迁集中安置的移民人均基本用房建筑面积按30m2/人计算,单人户按45m2计算,每户不超过150m2;移民建房困难户按闽政移安置〔2017〕5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每平方米房屋造价按批准的移民安置房复建设计结构的价格计算;该户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补偿费,按核定该户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面积和本实施方案的补偿单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奖励措施
非移民户和搬迁移民户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搬迁安置各项工作的,给予适当奖励。
按规定时限完成实物补偿、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等有关协议签订,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并可拆除、宗庙宫祠拆迁(除)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私有房屋(不含附属面积及土木结构C面积)按实物调查面积给予奖励。
1、按时签订协议奖励:200元/m2。
2、房屋腾空移交可拆除奖励:300元/m2。
(二)宗庙宫祠单座面积不超过(含)100m2的按10000元奖励;单座面积100m2以上,不超过(含)200m2的按20000元奖励;单座面积200m2以上,不超过(含)300m2的按30000元奖励;单座面积300m2以上的按100元/m2计算奖励金。
第八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霍口水库指挥部负责补偿投资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落实,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并接受移民监理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移民补偿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 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的支付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作为生产安置经费,按照第六章“生产安置”有关规定列入专户管理,用于移民生产安置。
(二)搬迁费以及征地范围涉及实物物权人所属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霍口水库指挥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兑付给物权人。
(三)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支付给林地所有者,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木所有者。对林业部门划入防护林范围的林木,与其同类林木差价补偿费,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制定分配方案,报指挥部审核后实施。水库淹没区所涉及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手续由霍口水库指挥部统一办理,采伐手续办理完毕后,在规定期限内可由林木所有者自行采伐并处置,逾期视为弃权,由霍口水库指挥部统一处置。
(四)搬迁运输费及其他补助费支付给搬迁移民个人。
第四十一条 移民户应得的各种补偿、补助费,在其与霍口水库指挥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协议和结算后,分户存入专业银行,按搬迁进度分期支付。
(一)为保证新房建设资金,规划宅基地自建和外迁集中安置的搬迁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在预留统一建房资金后分期支付。
(二)自主安置的搬迁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扣除之前预支的部分),按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专业项目复建工程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复建项目,按迁建规划要求,由产权单位按补偿投资额包干实施。
(二)专业项目复建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分项由霍口水库指挥部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按规定审结工程造价。
第九章 责任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移民或被征地户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或被征地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对于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移民户或被征地户对征迁事项有异议的,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征迁事项的执行,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第四十七条 对于后期库周移民自行开展旅游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罗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第四十八条 五保户的安置在征求其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意见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协调解决。
第四十九条 对居住在水库征地范围以外自然村的村民,被影响的实物按标准给予补偿,因水库建设破坏原有的交通、电力、通讯等专业项目,应给予专业项目复建。
第五十条 房屋拆迁既关系到广大搬迁移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霍口水库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拆迁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应遵循“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先安置、后拆迁”等原则。在房屋拆迁之前,霍口水库指挥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每个搬迁移民户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结构单价、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安置人数等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五十一条 对2015年3月27日后发生的改建、新建、扩建、抵押、过户及新垦土地、新造坟墓和地面栽植的林、茶、果等不予认定;建筑、搭盖、砌筑等一律按违章处理,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调查范围内土地、山林、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该部分补偿、补助款由霍口水库指挥部转移至当地乡(镇)政府设立的资金专户暂存。待当地政府调解、裁决处理后凭有效的协议书或有权机关裁决书领取,但不得以权属纠纷及其他争议尚未解决而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罗源国有林场林地补偿问题,由霍口水库指挥部与罗源国有林场依法依规签订补偿协议。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国务院十三五期间172项重大民生水利工程之一的霍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授权霍口水库指挥部负责解释。对未尽的有关事项,由霍口水库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