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口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霍口水库及引水工程指挥部:
《罗源霍口水库工程移民提前签约拆房积分奖励及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7年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罗源霍口水库工程移民提前签约拆房积分奖励及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积极稳妥推进霍口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激励移民积极配合征地赔青、房屋征迁、移民搬迁协议签订及腾房拆除等工作,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2018年1月20日前签订搬迁意愿表及房屋拆迁协议、拆房的移民给予积分奖励及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1.符合霍口水库库区移民政策的征迁移民户及涉及房屋征迁的其他人口;
2.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完成实物确权、土地及地面物补偿协议签订等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移民搬迁意愿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及房屋腾空可拆除的。
二、提前签约征迁积分奖励
1.时间节点
第一阶段: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1月30日完成移民搬迁意愿表签订;
第二阶段: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0日完成房屋拆迁协议签订;
第三阶段: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30日完成房屋腾空具结书签订。
2.积分办法
(1)三项协议总积分为300分,其中:移民搬迁意愿表签订总100分;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总100分;房屋腾空具结书签订总100分;
(2)每阶段协议签约期均规定在10天内完成,第一天签订得100分,每推延一天签订,少得10分,依次类推,第十天签订得10分,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间签订本阶段协议的不得分;
(3)房屋拆迁协议提前在第一阶段签订的,奖励10分;房屋腾空具结书提前在第一阶段签订的,奖励10分;提前在第二阶段签订的,奖励5分;
(4)每个移民户最后总积分为:三项协议书签订所得积分加奖励积分的总和;
(5)因在外地经商、工作等原因,不便亲自到场签订协议的移民户,需经移民户户主签署委托书,并由村主干签字确认授权委托其亲属或本村的移民户代为签约。
3.积分应用
按照移民户(非移民户单独排列)总积分从高到低排列(总积分相同,摇号确定排列顺序进行张榜公示)选房(含生产性用房)或选宅基地、选车位的顺序。
本次总积分顺序适用于今后和移民有关的其他项目排列或者选择顺序,长期适用。
三、提前签约房价优惠与封房奖励
1.提前签约房价优惠
(1)对于选择在罗源湾开发区南片集中安置点(以下简称集中安置点)的移民户,给予相应的住房房价优惠,具体如下:
①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签订移民搬迁意愿表的,给予集中安置点住房房价优惠5%,即房价按1800×0.95=1710元/㎡计算;
②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签订移民搬迁意愿表及房屋拆迁协议的,给予集中安置点住房房价优惠10%,即房价按1800×0.9=1620元/㎡计算;
③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签订移民搬迁意愿表、房屋拆迁协议及房屋腾空具结书的,给予集中安置点住房房价优惠15%,即房价按1800×0.85=1530元/㎡计算;
④办理不动产权证产生的税费由霍口水库指挥部承担。
(2)对于选择在后靠安置点安置(即宅基地自建安置)或者自主安置(即自愿货币补偿安置)的移民户,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如下:
①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签订移民搬迁意愿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50元/人;
②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50元/人;
③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签订房屋腾空具结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50元/人。
2.送车位优惠
对于选择在集中安置点的移民户,可根据总积分档次,免费赠送或者以优惠价购置罗源湾开发区南片集中安置点车位使用权1个(价值7万元);积分相同的,享同等优惠。
(1)总积分排名前150名的,免费赠送1个车位使用权;
(2)总积分排名151-300名的,需支付1万元购买1个车位使用权;
(3)总积分排名301-560名的,需支付2万元购买1个车位使用权;
(4)总积分排名在561名后(含561名)的,需全额购买1个车位使用权;
(5)总积分排名靠后但封房靠前或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的,可申请降价购买车位使用权,具体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过渡期补助费
对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签约及封房的移民,过渡期补助费在200元/月·人的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至以下标准:
(1)户人口数1-3人的,给予该户800元/月的补助;
(2)户人口数4-5人的,给予该户1200元/月的补助;
(3)户人口数6人(含6人)以上的,给予该户1600元/月的补助。
过渡期补助费时间:自移民在腾空房屋可拆除时始至安置房交房之日再延长3个月。
4.封房奖励
按本办法签订房屋腾空具结书,房屋经验收合格并达到封房拆除条件的,在享受《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第三十七条奖励措施的基础上,给予如下奖励:
(1)提前于2017年12月20日前达到封房拆除条件的,A类房以上(含A类房)每平方米给予奖励380元,B类房每平方米给予奖励200元,C类房每平方米给予奖励80元;
(2)于2018年1月20日前达到封房拆除条件的,A类房以上(含A类房)每平方米给予200元奖励,B类房每平方米给予130元奖励,C类房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
(3)列入文物搬迁的房屋,移民户不得私自拆除,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叠加优惠政策
1.移民建房困难户认定工作
(1)移民建房困难户认定及补助金额计算按照《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房困难户认定及基本用房复建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移安置〔2017〕5号)规定执行;
(2)移民户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同时,可提出移民困难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移民困难户。
2.非移民人口甄别申报(特指在征迁范围内,做移民实物调查未能确认移民身份的人口)
待甄别人口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同时,可提出申请,即可进入甄别认定程序;经认定为移民人口的,可享受本办法积分奖励及优惠政策。
3.移民户预报搬迁移民人口优惠政策
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完成移民搬迁意愿表、房屋拆迁协议、房屋腾空具结书签约的移民家庭户,签约时家庭成员中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婚的男青年或独女户(或二女绝育户)中未婚的女青年,可预报搬迁移民2人(其中1人为配偶1人为子女),且应预交纳基础设施费1.5万元/人,共3万元。
已婚未育的夫妻可预报搬迁移民人口1人,且应预交纳基础设施费1.5万元/人。
从签约日到规划水平年,实际增加搬迁移民人口的,给予退回上述预交款,到规划水平年实际没有增加搬迁移民的,将预交款转为基础设施建设费。
4.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签约封房的移民,由县人民政府予以申报造福搬迁人口。经上级批准后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此之前已享受该项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五、生产安置项目扶持
1.生产安置选择补充
(1)选择在后靠安置点安置(即宅基地自建安置)的移民,可在以下两种生产安置方式中任选一种(两种方式均需有偿取得,且只能二选一):
①按照《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安置规定(选择人均0.6亩的调剂耕地,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执行;
②在罗源湾开发区南片集中安置点选择人均9㎡的生产性用房,用于出租或经营等获取生活费用。
(2)后靠安置点可优先享有各级政府“美丽乡村”“幸福家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政策安排,获取各项扶持政策的资金支持。
2.后靠安置点预留村级第三产业及农业生产发展用地
为充分发挥特色畲族文化优势,根据罗源县旅游总体规划和霍口畲族乡的全域旅游概念,借助畲风·海韵旅游开发的契机,综合利用水库及周边山水资源,规划在后靠安置点预留发展第三产业及农业生产用地,努力把移民后靠安置点打造为宜居、宜业、宜游的近期3A级旅游景点和远期环湖4A级旅游景区,并按照政策及要求予以配置适量的旅游、管理及农业生产用房。
(1)适用对象: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签约封房的征迁移民户及涉及房屋征迁的其他人口;
(2)在淹没区和枢纽工程范围内有房产、生产资料的非移民对象,且按要求配合整体工作,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封房的,根据经上级批准的项目规划,允许以造地成本价购买后靠安置点生产安置地一处(面积不超过拆除的宅基地面积,且最大面积不超过120㎡);
(3)拆迁面积较多的移民户,指移民户拆迁房屋面积超出人均45㎡及以上,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封房的,根据经上级批准的项目规划,允许以造地成本价购买后靠安置点生产安置地一处(面积不超过新旧房屋占地面积相抵后剩余面积,且最大面积不超过120㎡);
(4)用于集体发展第三产业的,收益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移民共享。
3.扶持移民户发展农业生产,对其位于淹没线以上(或移民未征用)的耕地、园地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且符合产业政策,连片3亩以上,用于发展果、茶、菜、苗圃、中药材(品种移民户自选)等经济作物生产,在优先获得现有政策补助扶持基础上,另给予每人每年扶持不超过1亩、每亩不超过1000元的生产扶持资金,并给予技术指导,免费培训种植技能技术。从2018年或移民申请之年开始连续扶持4年。
4.鼓励支持移民以村为单位组建移民合作社,利用大型水库和周边青山绿水资源,在确保环保、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移民合作社培育发展乡村游、休闲游、户外运动游、养老产业、民宿、乡村博物馆等项目,增加移民收入。
5.对于失地农民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6.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意愿表及房屋拆迁协议、封房的移民,同等或优先享受今后国家及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类扶持移民的优惠政策。
六、其他
1.根据前期入户调查,综合移民搬迁意愿反馈意见,对《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后靠安置点开建规模调整为达到100户以上。
2.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整个家庭户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1)散布谣言,挑拨离间、聚众闹事,阻碍影响移民搬迁工作正常进行及库区工程建设,受到公安机关训诫或治安处罚的;
(2)因妨碍公务或破坏工程建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不按信访路线图反映诉求,实施越级访或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有关协议的;
(5)拖延或者拒绝物资搬迁和人员迁移的;
(6)拖延或者拒绝各类补偿补助资金与安置用房建设资金结算的。
3.2018年1月20日后签订搬迁意愿表及房屋拆迁协议、封房的移民,不再享受本办法的积分奖励及优惠政策。
4.本办法授权福建省罗源县霍口水库及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