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县城建监察大队制订的《罗源县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及管理方案》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罗源县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及管理方案
罗源县城建监察大队
(2016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渣土车辆(指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下同)的安全监管,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渣土运输公司准入条件
为规范我县城区及滨海新城片区渣土运输(含砂、石等地材运输行为)市场,参照福州市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核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办事指南,拟核准运输企业渣土运输资质,作为从事我县渣土运输工作的公司。
(一)公司准入条件
1.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提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5.提供车辆在本县登记报牌、车况完好的证明材料;
6.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二)车辆准入条件
1.本地车辆
(1)符合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要求,配发行驶证;
(2)符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配发《营运证》;
(3)GPS安装及正常使用证明。
2.外籍车辆
(1)取得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配发的行驶证;
(2)取得当地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营运证;
(3)挂靠罗源本地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
(4)本地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开具的安全责任承担文件;
(5)GPS安装及正常使用证明。
(三)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驾驶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驾驶证》《普通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
二、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流程
(一)申请渣土运输的企业提交材料和证明文件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监察大队窗口,材料齐全的,填写申请表,当场予以受理。
(二)城建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渣土运输企业公司准入条件及管理方案规定的相关硬件条件,并出具勘查意见。
(三)罗源县城建监察大队窗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放准予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处置决定书,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报县政府备案。
(四)未经审批从事渣土运输和处置的,一律按照无资质运输、处置渣土行为处理。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审批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至罗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监察大队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申请:
1.建设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城乡规划或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规划或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道路开挖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废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路线和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地点、回收利用事项),缴纳工程渣土处理费和受纳费的凭据 。
4.与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的承运合同。
5.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数据资料。
6.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委托事项和权限,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窗口受理后,大队执法人员至施工现场勘查核实情况并出具现场勘察报告。
8.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凭建筑垃圾缴费凭据领取准予建筑垃圾处置决定书及建筑垃圾运输卡并办结。
四、管理方案
(一)源头管理。建筑工地施工许可审批时所使用的渣土车必须具备上述渣土运输公司准入条件(一)(二)(三)的条件,且与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承运合同。
(二)线路审批。公安交警部门对有限制的运输路段出具同意运输的证明文件。
(三)GPS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证明。
(四)缴交紧急情况清扫处置资金。取得渣土运输资质的公司在工程开工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紧急情况清扫处置资金,工程期满后根据城建大队核定情况予以退还。紧急处置不免除渣土运输企业造成道路污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复核退出机制。每半年对取得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开展资质复核工作,复核内容除上述准入条件要求的(一)(二)(三)条外,还将对以下内容展开复核。
1.待整改事项
(1)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得发生污损路面行为,若发生污损行为的,运输企业需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清扫、修复,落实整改,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2)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及时缴纳罚款情况。
(3)其他各种类型乱倾倒、准运输卡随车携带、车辆遮盖等规范运输行为。
对上述检查出的问题,每半年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间视问题严重情况具体确定,最长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撤销企业渣土运输资质。
2.警告否决事项
针对企业渣土车辆超出许可范围的违规运输行为每超过15次的,立即予以警告一次并暂停企业渣土运输资质2个月;年度内被警告2次的运输企业,撤销其渣土运输资质。
(六)罗源县城建监察大队每年开展一次全县渣土运输企业资质认定许可工作,根据上述全年两次核查结果,重新认定或撤消企业渣土运输资质。
(七)落实企业承诺制度。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统一签订安全运输承诺书并交县城建监察大队备案。
(八)企业半年内未开展渣土运输行为,或其他情况申请退出的,持准予建筑垃圾处置决定书、建筑垃圾运输卡、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到城建监察大队申请报停。城建监察大队经复核准予退出,并退还紧急情况清扫处置资金。
(九)县住建局对擅自处置渣土或雇请无资质公司(车辆)运输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工地(含市政施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督促各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雇请有资质渣土运输公司运送、处置渣土。
五、渣土车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一)健全渣土车安全责任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由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城建执法、安监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渣土车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渣土车安全管控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部门协作,实施综合治理,提高工作成效。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路、人防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渣土车源头管理,督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我县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县住建局营造环境,鼓励和扶持我县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参与土石方工程招投标与施工,组织开展我县土石方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标公司的土石方运输业务明确应由我县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将项目工程渣土运输规范情况纳入工程验收内容中,若发现未由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的,不予验收。交通、水利等专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等领域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也要将项目工程渣土规范情况纳入工程验收内容中。公安部门、渣土办、运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渣土车交通安全管理,做好渣土车及驾驶人备案核查,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一车、一人、一档”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为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渣土车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联入当地安全管控网络平台。质监部门要开展渣土车卫星定位装置的检定工作,并将检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城建部门要充分利用渣土车GPS监管平台,实时管控渣土车运行路线,做好渣土准运证件审批及清洁运输监管工作。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运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承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加强指导和督查。县政府、县效能机关加强对涉及渣土车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完善渣土车安全防控体系
1.强化源头管控。渣土车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排查清楚我县渣土车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督促运输企业及时整改车辆安全隐患。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要严格审核各业主或施工企业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方案,加强核准后动态监管。交警大队、城建大队要合理安排渣土运输路线和行使时段,并加强渣土运输过程的路面监控。
2.加强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建设。政府办牵头组织建设具有审批、监管和监督考评等功能的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并接入我县行政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实行渣土运输网上审核审批,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和渣土车管理目录库,监管部门和运输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对渣土车进行实时动态监管,提高监控和非现场的查处能力。
3.加强施工现场监管。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置”的原则,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人防等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落实净车出场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情况列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考核内容。
4.加快建设渣土消纳场建设步伐。城建监察大队要加强渣土消纳场、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统一建设步伐,逐步实现渣土处置规范化管理。
5.加大执法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私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个人及公司,严厉打击渣土车涉牌、涉证、超速、超载以及不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使等非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查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运输的企业及车辆,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城建大队要严查建设、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渣土,委托无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渣土车“滴、洒、漏”、乱倾倒等行为。
(三)深入开展渣土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加强宣传教育。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投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渣土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企业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
2.加强社会监督。交警、交通运输、城建等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及时核查处置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渣土车安全隐患、事故、案件,推进群防群治。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渣土处置运输违法违规情况和典型渣土车交通事故案例,形成震慑作用,提高渣土处置运输各方责任主体和渣土车驾驶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