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罗政综〔2012〕2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7日

  罗源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凤山镇及临近城区范围可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 3万元/亩补偿。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 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确需实施留地安置的征地项目,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实地留地或留地货币化变现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二、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相应标准执行。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 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 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经依法审批采伐的成片林木,采伐后林木归原林权所有者。

  (三)征地范围涉及鱼虾塘征收的,主要分三种类型补偿:

  1、松山、白水、濂澳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前已建成的鱼虾塘,以及松山、白水、濂澳垦区范围外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统称“垦前塘”。垦前塘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地类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2、松山、白水、濂澳等垦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在围垦后群 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属“垦后塘”。垦后塘收塘时按3400元/亩对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3、鱼虾塘原为耕地等整理改造的,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原地类进行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四)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按附件6、7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 按建筑面积70-100元/m2 对地面物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 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m2 对地面物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主要指房前屋后空地或已建围墙内的空地),原则上按120-200元/m2 进行征地补偿,对执行留地政策范围内的,可根据该项目农用地补偿标准加上留地变现款适当进行调整。

  三 、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合法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确认为1987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建的房屋。

  (三)1987年1月1 日至1993年8月1日《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生效前建造的房屋,房屋的所有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资料并确系本人居住的。

  (四)历年经国土、住建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无产权房屋的安置,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1999年1月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按建筑面积90%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 偿但不予安置。其中,城区及周边地区以1999年年初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2、1999年1月1 日至2007年8月12日《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建 筑面积75%予以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 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凤山镇、起步镇、松山镇、碧里乡、鉴江镇以2007年年底县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3、2007年8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建造的无产权房 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价给予适当补偿;如有特殊情况,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4、凡属2009年1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予以适当补贴。

  5、航拍图未覆盖区域,房屋建造时间以村、镇调查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当事人亦具具结书作为依据,按上述1-4 款规定执行。

  6、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县政府确认同意后可按70%给予作价补偿,不予以安置。

  (六)商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在1990年4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的, 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但拥有产权和持有2000年1月1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并延续经营至动迁协商期且本年度年检结果合格有效,且持有税务登记证明,依法纳税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商业用房面积可按其沿街底层第一 自然间面积×60%确定。沿街底层第一 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区位评估价执行。

  四、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件8、9、10、11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只有一层平房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主房只有两层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

  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m2 ,高层安置房1500元/m2。

  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700元/m2 ,高层安置房2000元/m2。

  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m2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 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报县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m2 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不计层次差价,要收取超面积部分(包 括可享受的超面积和安置户要求增加的面积)层次差价,层次 差价原则上不得高于50元/m2。多层的层次差价从第4层开始计算;高层的层次从第7层开始计算。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所确认的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迁房屋确认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五、拆迁安置过渡期限

  安置房建设为多层住宅(九层及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年;安置房建设为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计算按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封房之日起计算。安置房逾期交房的,从逾期交房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13执行,在本标准执行前已实施临时安置补助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六、 其他说明

  凡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份,适用《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省、市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果树补偿合理株数

  4.征收土地上成片果苗补偿标准

  5.征收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6.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7.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8.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9.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10.房屋耐用年限

  11.拆迁房屋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12.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13.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1

  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按耕地统一年产值)

  单位:元/亩

土地

类别

合计

平均  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备注

倍数

补偿

倍数

补偿

倍数

补偿

耕地(水田、菜地等)

31200

1200

10倍

12000

15倍

18000

1倍

1200

 

坑塘水面

7200

 

水田补偿费的60%

7200

         

园地

14400

 

水田补偿费的70%

8400

5倍

6000

   

不含地上附着物(果树、林木)补偿

其他经济林地

12000

 

水田补偿费的60%

7200

4倍

4800

   

非经济林地

7200

 

水田补偿费的40%

4800

土地补 偿费的

50%

2400

   

有养殖的坑塘水面

9600

 

水田补偿费的80%

9600

       

不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设施农用地

14400

 

水田补偿费的70%

8400

5倍

6000

     

其它草地

1800

 

水田补偿费的15%

1800

         

未利用地

1800

 

水田补偿费的15%

1800

         

建设用地

1800

 

水田补偿费的15%

1800

       

不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注:表中未列的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测算。

序号

名称

类别

规格

补偿

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规格

补偿

标准

1

橄榄

未产果

初植苗

8

6

板栗

芒果

未产果

初植苗

8

高度<1.5m

10-20

高度<1.5m

10-30

高度>1.5m

21-30

高度>1.5n

35-55

已产果

直径2~9cm

55-135

已产 果

直径3~7cm

60-200

直径10~15cm

150-300

直径8~14cm

250-4.00

直径16~18cm

350-500

直径>15cm

450-600

直径19~24cm

520-820

7

未产果

初植苗

8

直径>25cm

850-1000

高度<1.5m

10-30

2

柑橘

番石檀

未产果

初植苗

8

高度>1.5n

35-45

高度<1.5m

15-30

已产果

直径3~5cm

50-80

高度>1.5m

35-45

直径6~9cm

90-140

已产果

直径4~8cm

60-100

直径10~15cm

150-300

直径9~14cm

120-200

直径16~25cm

350-600

直径>15cm

220-300

直径>26cm

650-800

3

龙眼

荔枝

未产果

初植苗

10

8

柚子

未产果

初植苗

8

高度<1.5m

12-30

高度<1.5m

10-30

高度>1.5m

35-45

高度>1.5m

35-45

已产果

直径2~9cm

60-120

已产果

直径4~9cm

50-150-·

直径10~20cm

150-480

直径10~15cm

200-350

直径21~25cm

500-650

直径16~20cm

380-600-

直径>26cm

700-1000

直径>21cm

650-800

4

枇把 山楂

未产果

初植苗

8

9

香蕉

(树高

2米以

上计)

单株

直径<10cm

8

高度<1.5m

10-20

直径>10cm

10

高度>1.5m

25-40

移植

 

7

已产果

直径3~5cm

50-130

2-4株

35

直径6~10cm

135-235

5-8株

70

直径>11cm

250-300

>10株

100

5

杨梅

未产 果

初植苗

8

10

葡萄

未产果

单株

5-20

高度<1.5m

10-30

每亩

1000-4600

高度>1.5m

40-60

已产果

单株

30

已产果

直径6~8cm

70-80

每亩

6500

直径9~11cm

90-140

备注:1、果树未进入产果期的,近期种植的按初植苗补偿,其余按树高(不包香蕉、葡萄)进行量算补偿;

2、已进入产果期的按树径大小进行量算补偿,树径按高地 约1米处主干量算,若分又处不足1米,则按分又处主干量算,

直径12~14cm

150-200

直径15~20cm

210-300

直径>20cm

350-450

  附件2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每株、丛、亩

  附件3:

  征收果树补偿合理株数

序  号

类  别

合理株数(株/亩)

1

桃、李、奈

35-60株

2

枇杷、山楂

35-60株

3

30-60株

4

龙眼

30-60株

5

荔枝

30-60株

6

橄榄

25-40株

7

柑橘

45-90株

8

杨梅

25-40株

9

40-70株

10

50-100株

11

板栗

25-40株

12

35-60株

13

番石榴

80-150株

14

芒果

30-60株

15

葡萄

200-230株

  备注:本表经咨询福州市农业局和县农业部门,给出合理株数的参考意见。

  附件:4

  征收土地上成片果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种类

规格

(株高)

实生苗

补偿费  (元/亩)

嫁接苗

补偿费

(元/亩)

备  注

龙眼

荔枝

橄榄

35cm以下

35-75cm

75-125cm

平均超125cm

2800

3300

4200

5300

8000

10000

12000

13000

 

柑桔

番石榴

35-85cm 

85-150cm 

150-200cm 

200-250cm

1700

2100

2500

31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高35cm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板栗

芒果

杨梅

30-70cm  

70-140cm 

140-200cm 

200cm以上

2800

3500

4400

5500

8000

10000

12000

13000

高30cm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枇杷

柚子

50-75cm  

75-125cm 

125-185cm 

185cm以上

2200

2600

3300

42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高50cm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桃李

山楂

50-100cm

100-150cm 

150cm以上

1800

2200

3000

6000

8000

10000

高50cm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备注

       

  附件:5

  征收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单株

每亩最高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规格

补偿标准 (元)

幼林

中龄林

成熟林

毛竹

直径<8cm

13

按株清点计算补偿

 

直径>8cm

15

 

绿竹

直径<3cm

5

按株清点计算补偿

 

直径>3cm

6

 

麻竹

直径<8cm

10

按株清点计算补偿

 

直径>8cm

13

 

其他竹类

 

3

按株清点计算补偿

 

松类

直径<5cm

5-20

800

1600

1200

 

直径6-15cm

21-50

 

直径>16cm

55

 

柏类

直径<5cm

5-20

960

1920

1440

 

直径6-15cm

21-50

 

直径>16cm

55

 

杉类

直径<5cm

15-30

960

1920

1440

 

直径6-15cm

31-65

 

直径>16cm

75

 

其他阔叶树

直径<5cm

5-20

800

1600

1200

 

直径6-15cm

21-50

 

直径>16cm

55

 

桉树类

直径<5cm

5-20

1200

4800

2400

 

直径6-15cm

21-50

 

直径>16cm

55

 

茶树

(不含油茶)

初植

产前期

初产期

盛产期

衰老期

1800-2000元/亩

3000-3500元/亩

3500-4000元/亩

5000-5500 元/亩

3000-3500元/亩

树木苗圃

苗高50-75 cm

75-125cm

125-185cm

185cm以上

 

500-800元/亩

900-1100

元/亩

1200-1500元/亩

1600-2000

元/亩

注:该标准

为移植补

  注:直径从林木离地1.3米处量算,若分叉处不足1.3米,则按分叉处主干量算。

  附件:6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田间井

机  井

1500

 

石  砌

1500

 

砖  砌

1500

 

水泥井壁

1500

 

庭院水井

石、砖等

2000

 

石大井

石砌

立方米(石方)

350

直径大于3米 的单价减半

沼气池

 

立方米

200

 

砖石粪池

砖、石

300

 

菇棚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1、补偿款含其  他附属生产配   套设施补偿和   设备搬迁补助;

2、或按评估补 偿 。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坟墓

大墓式

孔(具)

4500

1、补偿单价中 已含500元骨

灰迁移费用; 2、若由政府采 取统一建设骨

灰塔或公墓进  行迁坟安置,则

只发放500元   骨灰迁移费用。

三目坟

3500

旧墓

3000

古墓

2000

土埋

1000

钵装、无主墓

500

  附件:7

  征迁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项目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    价

说   明

1

夯土围墙

60元/m2

毛石基础

2

砖围墙

90元/m2

70元/m2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 18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100元/m2

 

4

水泥埕

60元/m2

40元/m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5

砖埕

40元/m2

 

6

石埕

50元/m2

 

7

露天洗衣台

500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元/坑

 

9

家用柴煤灶

单口300元/个 双口600元/个

 

10

厨房水池

300元/个

 

11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2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附件:8

  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类 别

等级

房   屋   特   征

重置价 元/m)

备注

框架结构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 层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 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 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1400

1、评估标的物与表中建筑物主要特征相同或类似符合即可

2、本表是房屋拆迁等级补偿标准,在房屋评时,根据房屋不同情况,应考虑折旧成新 。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 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或涂料抹  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1350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 楼地面、无内外装修,普通照明敷管穿线。

1200

砖混结构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梁板、 砖墙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水泥漆, 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材  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1300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梁板、 砖墙承重,外墙面砖,内墙、天棚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 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1250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梁板、 砖墙承重,楼地面、无内外装修,普通照明敷管穿线。

1180

砖石木结构

24cm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屋架,木瓦屋面,木 基层,木楼盖。杉木楼板,水泥砂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 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 油漆。水卫电照齐全

1200

山墙厚8cm或18cm以下,山墙搁檩,毛条石基础,木瓦屋面  木基层。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普通抹 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1150

木结构

 

旧式(五或七落柱)排架扇,本瓦屋面,木基层,条石架开 柱基,板壁,部分抹灰假墙。木地板,厅堂三合土地面(前 后廊石板),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旧式板门扇、玻璃 窗。给水电照

1300

两层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碌石柱基,本瓦屋面,木基层  板壁,部分抹灰假墙。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板门 扇、玻璃窗。给水电照。

1200

旧式单披排架扇(或八子落柱),碌石柱基,本瓦屋面,木基  层,板壁,部分夯土墙围护。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板门扇、玻璃窗。给水电照

1100

土木结构

 

夯土墙承重,乱毛石基础,本瓦屋面,木基层,山墙搁檩。  水泥砂浆面,柴泥麻筋灰粉刷。板门扇、玻璃窗。给水电照。

900

简易结构

 

简易八子落柱。山墙搁檩,构件不规格。瓦屋面,杂料基层。 水泥砂浆面,四周杂料围钉。板门扇、玻璃窗。给水电照。

660

  附件:9

  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表

房屋标准

成新率

主体结构划分标准

完好房

95%

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下沉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

基本完好房

80%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能下沉使用经过一般性的维修能修复的,

一般损坏房

65%

结构一般性破坏,部分构部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有破损,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畅通,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需 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分部件。

严重损坏房

50%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危险房

40%

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

  附件:10

  房屋耐用年限

序号

房屋结构

耐用年限

备注

1

框架结构

60~80年

 

2

砖混结构

45~60年

 

3

砖木结构

35~50年

 

4

木结构

50~80年

 

5

土木结构

25~50年

 

6

简易结构

5~15年

油毡、波纹瓦屋面

  说明:房屋成新与建筑质量、使用年限、平时维修等有关。能住入的房屋成新 评估不得低于五成。

  附件:11

  拆迁房屋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   价

序号

项目名称

单   价

1

铝合门窗

125元/m2

18

实木装饰门

贴面板、刷油漆216 /m2

2

铁窗栅

圆钢35元/m2  钢 管60元/m2

19

胶合板门

含油漆、五金等14/

3

铁门

钢管180元/扇  豪 华门490元/扇

20

地弹簧玻璃大 门

带扇框378元/m2

4

水泥花砖地面

35元/m2

21

不锈钢大门

310元/m2

5

水磨石地面

40元/m2

22

围墙铁大门

含油漆304元/m2

6

瓷缸砖贴面

35元/m2

23

不锈钢铁门

310元/m2

7

花岗石贴面

65元/m2

24

围墙钢大门

含油漆304元/m2

8

波化砖贴面

65元/m2

25

不锈钢门窗套

392元/m2

9

杉木及小拼木板 地板

35元/m2

26

不锈钢栏杆

174元/m2

10

硬木架空地板

65元/m2

27

坐式马桶

300元/个

11

装饰木墙面、墙 裙

45元/m2

28

洗脸盆

150元/个

12

大理石洗漱台

176元/m2

29

浴缸

300元/个

13

靠墙固定衣柜

内外贴板395元/m2

外有内无365元/m

内外均无301元/m2

30

电器矮柜

内外贴板494元/m2外

有内无365元/m2

内外均无291元/m2

14

厨房吊柜

内外贴板274元/m 外有内无259元/m 内外均无251元/m

31

防盗网

钢筋防盗网74元/m2 钢管防盗网126元/m

15

厨房低柜

内外贴板491元/m3 外有内无460元/m2 内外均无453元/m2

32

吊顶类

天棚饰板吊顶45元/m 玻璃吊顶93元/m2' PVP扣板吊顶66元/m

16

书柜

内外贴板680元/m2

刷油漆517元/m2

33

木门窗套

贴面板114元/m2 无帖面板61元/m

17

鞋柜

内外贴板536元/m1 外有内无482元/m2 内外均无334元/m1

备注

重置价评估中已计入装修项目的不再 重复评估。

  附件:12

  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项 目

标准

地区

等级

搬迁补助费(元/m2 · 次)

住宅

生产、营业用房

仓储、办公用房

凤山镇、开发区

7

8

7

其他乡镇

6

7

6

注:1、搬迁补助费<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2、跨乡镇拆迁安置搬迁的补助费按最高标准实行。

  附件:13

  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 目

标准

地区

等级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m2 · 月)

住宅

凤山镇(一级)

开发区、松山镇(二级)

一级7

二级6.5

碧里乡、白塔乡、起步镇

6

西兰乡、霍口乡、飞竹镇, 鉴江镇、中房镇、洪洋乡

5.5

注:原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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