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罗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二O—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罗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县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二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缴费档次达5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元。
具体补贴标准为:①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②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③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④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⑤选择缴费档次500-1200元,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元。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50元)。四是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对参保人当年不缴费,以后年度再补缴的政府不予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新农保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在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县政府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在同村居住的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儿)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九、基金监督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
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管理服务
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新农保工作经办单位,要
认真记录农村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乡镇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乡镇和村(居)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按闽人社文〔2010〕288号文执行。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符合享受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可以叠加享受上述政策待遇。
十二、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二0ー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ー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