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制订的《罗源县余家塘97.8亩住宅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五届县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罗政办〔2009〕32号文转发的《罗源县九大中心以东片区303.39亩地块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罗源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罗源县余家塘97.8亩住宅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步伐,经罗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罗源县 九大中心以东片区列入改造范围(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图为准)。为 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参照《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罗建(2007)64号《罗源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房(2009)31号文《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榕政综[2009]47号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榕房[2009]90号文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罗源县人民政府决定,该项目以罗源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业主单位(即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工程机构作为拆迁安置实施 单位。根据罗源县国土资源局(罗地出让<拍>[2005]01号)文件,结
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安置对象
凡在本地块改造建设范围内(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为准),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公房租折)的单位、个人以及在本拆迁范围内拥有2008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经当地村镇公示无异议后并经拆迁人认可予以确认建筑面积的无产权房屋且具有集
体经济组织身份的人员均列为拆迁安置对象。
二、 安置补偿原则和方式
本地块房屋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两种方式。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就近安置。自行过渡、相对成片的搬迁方式,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
依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除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应当以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计户原则:
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当地村、镇公示确认的无产权住户为计户依据。村分户认定的时间节点为2010年11月30日前当地公安户籍在册登记为准。
2、标准房型:
安置房标准房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m2、60m2、75m2、90m2、105m2、120m2、135m2。 被拆迁人选择就地就近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以上标准房型安置。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05m2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3、由拆迁人负责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证。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将拆迁房屋折算成货币并以货币形式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安置;
1、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迁共有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 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
(三)、非住宅及营业性用房的安置
1、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厂房、办公、仓储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被拆迁人应服从安置用房的建设布局及经营性质,原营业性用房建筑 面积不足20m2的,实行货币补偿,但被拆迁人自愿以营业性店面市场价格补足面积的,视房源情况,需经拆迁人同意后方可购买安置。
3、凡未经审批,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属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安置与补偿,由搭盖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依法拆除。
(四)、产权调换过渡形式,过渡期限及补助费:
1、过渡期限:
本地块产权调换实行自行过渡形式。安置房为九层以上的高层框架结构房屋,过渡期为36个月(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过渡期限的 计算自本地块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最后一天起开始计算。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有效期内搬迁的,在此期间仍按正常过渡费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以原房确认后的建筑面积为基数: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为5元/m2·月,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为6 元/m2·月。住宅原房确认建筑面积少于30m2的,按30m2计算,每年发放一次。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双倍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6元/m2,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0元/m2。每次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4、其它补助费:
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三、 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原则
(一)、无产权住宅确认办法:
无产权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产权未登记的房屋,确系作为居住使用,且在本县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主体搭盖年限较久的,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参照福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榕委办(2004)68号文《关于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 益的意见》有关精神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按以下条款确认拆迁补偿安置面积:
1、凡属200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 能提供以下任何有效原始证明资料之一的(地契、建设用地证明或建 房纳税记录)或可办但未办产权,并确系本人居住,且在本县范围内 无其它住房的,经村镇公示无异议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 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无法提供任何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木结构原始 老房屋和属于1993年8月1日《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生效前 建造的房屋除外),但能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 原房屋建筑面积的95%予以确认和补偿安置;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 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90%予以确认和补偿安置;协 商期内达不成协议的,按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款中“特别补偿”办法执行。
2、凡属2006年12月3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确系本人居住,且在本县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经村镇公示无异议后,被拆迁人能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60%予以确认和补偿安置;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予以确认和补偿安置。在协商期内达不成协议的,不予以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并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违章建筑”规定处理。
3、凡属2008年12月31日以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安排50元/m2的拆除工作费或自行拆除补贴。
4、传统旧式木结构房屋中利用坡屋顶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在2.2m (含2.2m) 以上的,按原建筑面积予以确认和补偿安置;阁楼层层高在1.6m-2.2m之间的,被拆迁人在本县范围内只有一处住房的,经村镇公示无异议后,按原建筑面积的70%予以确认;二层层高不足1.6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营业性用房产权确认办法:
营业性用房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能直接对外营业 的店面或商场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私自将非营 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处理: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巷底层 第一 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确认并给 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2、在1984年1月5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巷底层第一 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 业性用房,按营业性用房面积的80%给予确认并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以后,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质和用途予认定。但视房源情况,并经拆迁人同意后,可优先照顾购买营业性用房。
4、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原房屋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
四、 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安置计价标准
本拆迁地块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计价标准按罗政办(2007)64 号文《罗源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
(一)、产权调换计价标准
1、 被拆迁房屋经拆迁人确认后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实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拆一还一,互不计价。
2、 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评估价计价。
3、 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经拆迁人同意后,增房面积 在15m2以内的,按商品房价格的90%优惠计价;增房面积超过15m2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价。
4、 原房屋经确认的等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层次调节系数,超出上述面积增加安置面积部分,按现行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层次调节系数。
5、安置房的实测面积与标准户型面积有差异的,±3%之内按实 计价,超出面积超过3%的,超过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的90%计价,不足面积超过3%的,超过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的1.1倍给予补偿。
(二)、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住宅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被拆迁房屋成新率)+货币补偿奖励+按期搬迁奖励+其它项目补偿金额。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交房的,按确认面积给予200元/m2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交房的,按确认面积给予100元/m2奖励,在第一和第二协商期后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3、200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属于农民自有房屋围墙内的空地,被拆迁人能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交房的,按500元/m2给予补偿。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交房的,按400元/m2给予补偿。2006年12月31日以后建造的围墙内空地不予认定和补偿。
4、本拆迁范围内的简易搭盖物,按《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三)、营业性用房补偿计价方式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予以补偿。
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交房的,按确认建筑面积给予300元/m2的货币补贴。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交房的,按确认建筑面积给予200元/m2的货币补贴,超过协商期的不予奖励。
(四)、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补偿计价方式参照住宅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五)、工业仓储类用房补偿标准参照住宅货币补偿标准的75%实行。
(六)、特别补偿方式
在协商期限内双方达成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照《罗源县城市房 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指导价进行补偿,同时享 受本片优惠政策。在协商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各自委托经 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互补差价,不再享受拆迁人提供的各种优惠条款。
五、 房屋搬迁须知
(一)、由拆迁人将拆迁实施单位实地丈量房屋面积张榜公布供被拆迁人核对,在核对公示无异议后确认面积核对单。
(二)、被拆迁人搬迁前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改造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由水、电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承租公房的被拆迁人,搬迁前应向当地房管所办妥退租合约,缴清历年的房租。
(四)、被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完毕,并办好原房 封房移交手续。凡 月 日前办好封房移交手续的,于 月 日上午 9时统一参加回迁选房顺序号的抽签(抽签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抽 签时,被拆迁人按照搬家顺序号的先后,抽取选房顺序号。在201 年 月 日以后封房的被拆迁人按搬家封房的先后顺序领取回迁选房 号。回迁安置时,被拆迁人凭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地点、座落、
层次、房型、朝向。 (以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为确保安置房设计及建筑如期完成,被拆迁人应按拆迁 人通知的时间准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签订的,原选房号不予保留,由拆迁人统一安排房型。
(六)、本实施细则作为各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的附件。
(七)、第 一 协商期自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月 日止;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协商期自2011年 月 日至2011 年 月 日止。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注:拆迁现场办公室设在:九大中心广播电视局旁。
罗源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0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