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设局关于调整部分物业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意见的通知
罗政综〔2010〕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调整物业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二O一0年七月七日

    关于调整部分物业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意见

  县建设局

  为了保障广大业主权益,更好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现行执行收取标准,结合我县当前物价水平,提出调整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意见如下:

  一、对购买单体、联体住宅的(含原别墅、独立低层住宅),每房按购房价2%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今后小区内符合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

  二、对购买商场、店面,均按购房价2%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意见》(罗政〔2002〕综21号)终止执行。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