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调整物业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二O一0年七月七日
关于调整部分物业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意见
县建设局
为了保障广大业主权益,更好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现行执行收取标准,结合我县当前物价水平,提出调整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意见如下:
一、对购买单体、联体住宅的(含原别墅、独立低层住宅),每房按购房价2%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今后小区内符合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
二、对购买商场、店面,均按购房价2%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意见》(罗政〔2002〕综21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