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设局关于城区危房改建实行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罗政综〔2005〕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城区危房改建实行联合审批的实施 意见》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罗 源 县 人 民 政 府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城区危房改建实行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

  罗源县建设局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为消除危房安全隐患,科学合理地解决好城区危房改建、修 缮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县拟对城区危房(经有资 质机构鉴定属实,不能正常居住、使用,应拆除改建的房屋),实行联合审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在城区范围内危房鉴定由县建设局向危房产权人推荐二至三家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产权人再自主选择其中一家实行危房等级鉴定,经鉴定确属危房的,产权人将鉴定结果报县建设局造册备案,同时报县监察局备案。

  2、由申请人所在村居、街道召开审查会议,审查是否符合改造条件及是否有第二处住房,并由村居书记、主任、经办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报凤山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和镇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呈报县政府。如果呈报意见与事实不符的,一经查实,注销其建房许可,不予办理各种证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呈报单位的经办人和负责人负责。

  3、经鉴定房屋危险等级属C或D级的,由县政府办牵头,每季度召集一次由县人大财经委、县政协经建科、县监察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凤山镇人民政府、所在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居负责人组成的审查组,进行实地勘察,确认符合条件 的,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街道公示15日后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危房审批原则是“原拆原建”,应按原房屋结构(如木质结构、砖木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原建筑规模(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在原地改建,并符合省市有关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危房改建跟踪监察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坚决制止和查处不按审批要求的改建行为,坚决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违章现象发生。

  6、危房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申请人应缴交建 房保证金,保证金按审批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标准收取(保证金 =总建筑面积×300元/m2×15%),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保证金。若违反原审批要求,则从保证金中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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