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2024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2024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
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
一、鼓励种植双季稻和再生稻
第一条 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5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第二条 对种植再生稻3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3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二、鼓励大户流转抛荒撂荒地用于种植粮食
第三条 对当年度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亩以上,30亩以下的种植户,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水稻补助200元/亩、其他粮食类作物(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补助100元/亩;
第四条 对当年度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3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00元/亩)1:1配套资金,并在享受流转土地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水稻补助400元/亩、其他粮食类作物(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补助100元/亩;
第五条 对种植户通过流转抛荒撂荒土地用于种植水稻,面积达30亩(含)以上、且签订流转合同5年以上的,完成整治的每年给予补助100元/亩,连续5年。
三、鼓励旱地改造水田种植水稻
第六条 对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旱地的地块进行改造,并用于种植水稻,且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的,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
四、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
第七条 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1000元/亩)1:1配套资金,当年度县级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五、支持发展秋冬种油料作物
第八条 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50亩(含)以上并达到一定产量的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2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六、鼓励开展粮食生产农业设施建设
第九条 对当年度开展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省级验收的,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当年度另给予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15%的补助(不超过国家补助上限标准50%)。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罗政规〔2023〕3号)同时废止。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其中县级另行补助第三、四条的资金(市“粮八条”补助政策1:1配套资金除外)分3年支付,其中当年度支付补助资金的50%,第二、三年春播完成后各支付25%。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补助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本政策由各乡镇按具体项目组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