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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市场主体数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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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污单位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九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检查 |
罗源县环境保护局 |
73家 |
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的特殊监管对象抽查一次,一般排污企业按照在编在岗的一线环境执法检查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
每季度开展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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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抽查主体”填写承担抽查工作的部门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2.“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