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1年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文罚字〔2021〕第06号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1-11-1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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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文罚字〔2021〕第06

当事人: 福建省罗源县海天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789013860L

法定代表人: 邱云(身份证号:350123************)

经营场所地址罗源县凤山镇闽源商城3号楼一层6号店面

2021年10月29日15时56分,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陆淑钗(350123012)、陈言忠(350123013)进行日常检查,依法亮证后对福建省罗源县海天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福建省罗源县海天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2020年8月至9月的旅游团队档案丢失。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10月29日16:27检查结束。法定代表人邱云见证了执法全过程。

2021年11月1日,经批准后,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涉嫌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为案由予以立案调查同日,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罗)文调通字〔2021〕第03号),通知法定代表人邱云到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进一步接受询问调查。

2021年11月2日下午,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陆淑钗(执法证号:350123012)、陈言忠(执法证号:350123013)对法定代表人邱云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事实。

2021年11月3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收集和调取了相关事实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照片2张;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调查询问通知1份;7.调查询问笔录1份

经立案调查,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成立,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

2021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文罚告字〔2021〕第0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适用法律、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截至2021年11月10日9时00分,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编号FZ01WH-CF-0189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初次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罚款。本机关对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罗源县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缴款凭据另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或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编码FZ01WH-CF-0189违法行为“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情节“没有违法所得,保存期限不足两年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两千元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

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