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恢复婚姻关系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因此,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应当是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时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离婚或者丧偶的,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不能再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若需要证明其以前曾结婚的,可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档案存放地查阅复印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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