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向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5日内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5日内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协助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
(四)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抢救费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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