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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种植双季稻和再生稻:
第一条 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5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第二条 对种植再生稻3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3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