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大户流转抛荒撂荒地用于种植粮食:
对当年度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亩以上,30亩以下的种植户,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水稻补助200元/亩、其他粮食类作物(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补助100元/亩;
对当年度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3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00元/亩)1:1配套资金,并在享受流转土地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水稻补助400元/亩、其他粮食类作物(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补助100元/亩;
对种植户通过流转抛荒撂荒土地用于种植水稻,面积达30亩(含)以上、且签订流转合同5年以上的,完成整治的每年给予补助100元/亩,连续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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