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决保护好耕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坚决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审批,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严格审核论证后报国务院审批。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转变补充耕地方式,重点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方式补充耕地,减少未利用地开发。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监管,加强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备注: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是依法依规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开展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情况动态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根据时间节点明确政策界限和范围,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三是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地日常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推动有条件的乡镇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农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农地农业用途。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是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稻谷等粮食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油和蔬菜等农产品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保证可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数量、质量不下降。(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五是统筹利用撂荒地复耕种粮。各乡镇要按照“村有清单、乡(镇)有台账”的要求,建立撂荒地基本情况和统筹利用信息台账,摸清撂荒地底数,加强撂荒地动态管理,每半年乡(镇)级台账至少更新一次。要根据耕地撂荒原因,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统筹利用撂荒地复耕种粮。(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