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1.加强规划管控。认真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强化规划刚性管控。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需充分论证,按程序上报审批。不得以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产业发展空间为名,随意占用优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二)从严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肃查处、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后履行用地报批手续。
4.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坚决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建设用途、违法违规占地建房,对“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的,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5.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禁以项目立项、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代替项目用地审批文件先行动工。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规范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
6.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使用后能恢复原状的用地可依法依规申请临时用地。各乡镇定期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借临时用地名义行永久用地之实的,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查处;对擅自改变用途、扩大用地范围、超期使用、新建永久建筑物或设施的,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使用者应当完成土地复垦。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规定处罚。
7.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实际用途确属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但没有进行备案的,要督促限期备案,规范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后应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的,由县级资源规划部门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