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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0元)
(2)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3) 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而不具备就业条件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