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腾退周转房?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3-09-22 08:3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并不再符合周转房配租条件的;

  (3)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4)因工作变动不在周转房准入单位范围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为其

  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周转房的,应当按照租金的 3 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