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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并不再符合周转房配租条件的;
(3)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4)因工作变动不在周转房准入单位范围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为其
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周转房的,应当按照租金的 3 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