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的认定。
(1)“一户”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一户”时,需结合家庭成员的组成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各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权户为准。同时,不得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宅基地建房。
分户的条件: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18周岁的,可以分户。
(2)不予分户认定的情形。夫妻、未成年人不得分户,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家庭完整性,避免因分户导致家庭关系复杂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其得到必要的照顾和扶养。
“一宅”的认定的认定标准。虽然强调“一户一宅”,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符合条件可被认可。不认定为“一宅”的认定情形,包括:建新不拆旧、未批先建、因非法买卖宅基地等其他原因造成多处住宅以及其他情形造成违法多处住宅的。“一宅”的认定避免了个人多处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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