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设施建设要求
1.本导则适用于罗源县城区范围内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三端四定”集中投放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的数量,有条件的还应设置垃圾分类宣教屋,并在新(改)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中明确标示设施的位置。
3.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垃圾集中存放点满足分类存放的要求,宜设置于地面空间,若地面空间受限,可置于地下空间内,面积满足以下规定:小区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不宜小于30m2;小区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不宜小于50m2。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按照每300户(约1000人)左右设置1个,服务半径200米以内(具体按《福州市垃圾分类屋(亭)设计规范》的通知(榕城管委综〔2021〕41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集中存放点每个小区宜设置1处。
4.生活垃圾分类屋(亭)按照“八有、八无、三增”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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