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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县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养殖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 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其中,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 40%计征,海域租金按其通过有偿出让等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的20%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