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本县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安全规范的原则。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政务数据资源是国有资产,建立统筹管理的机制有利于推动数据跨部门、跨区域间的共享应用,加速数据向社会流动,充分释放数据资源的价值,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因此,《办法》有必要明确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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