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办事指南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能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2018】342号)》((发改财【2018】342号))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申请条件
1.当事人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办理条件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能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备注:1、所声明的个人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信息一致。2、《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个人声明书
备注:1、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2、声明内容真实,声明书的签名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居民身份证
备注:1、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收复印件一份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3、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授权委托书
备注:1、委托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必须是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 2、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现今与对方的婚姻关系、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3、声明或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5.军人证件
备注:1、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收复印件一份2、军人证件上的信息应与身份证一致,不一致应先更正。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6.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备注: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需提供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7.原婚姻登记证
备注:1、收回损毁的结婚证、离婚证原件。2、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8.受托人身份证件
备注:1、委托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2、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9.婚姻登记档案
备注:1、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应加盖查档专用章;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10.照片
备注:补领结婚证用双方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用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3份
办理流程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蔡湘婷 蒋春凤 |
当场 |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
决定 |
蔡湘婷 蒋春凤 |
当场 |
5.3. 办理地址和时间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地址:罗源县凤山镇三中路9-2号罗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二层61-62号婚姻登记窗口。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