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福州豪仕达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567348657R
法定代表人:陈为景
地址:罗源县起步镇党林村46号
联系电话:18650728879
本局于2024年5月经机构改革承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在对历史案件核查过程发现,由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自然资行罚〔2022〕38号),以下简称“原处罚决定”,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当,现决定如下:
一、撤销决定的事由
原处罚决定认定,你(单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当时适用的《罗源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自由裁量标准》,以“情节轻微”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作出了处以罚款人民币14,869元,并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罚。
本局经核查确认,你(单位)非法占用的土地至今未实际退还,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状态持续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追诉时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该违法占地行为应被视为处于持续状态,其法律后果与处罚裁量应适用于行为持续期间,特别是违法行为终了之时的法律规定。然而,原处罚决定作出时,所依据的2014年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裁量标准,与违法行为持续至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后的处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原处罚决定在未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性的情况下,适用旧标准进行处罚,导致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实际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所指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情形。
二、撤销决定的法律与职权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及第七十六条关于行政处罚应予撤销情形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负有主动纠正的法定义务。
职权依据:根据闽委编办〔2023〕145号、罗委编办〔2024〕16号等文件规定,罗源县资规局的土地行政处罚职权于2024年5月27日起划转至我局,因此,我局作为土地行政处罚职权的继受主体,不仅行使后续的行政处罚权,亦可对划转职权范围内的原行政行为履行监督、纠错的法定职责。
三、审查结论与决定内容
本局经审查认为,原处罚决定存在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情形。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现决定撤销由原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自然资行罚〔2022〕38号)。
四、相关事项说明
本撤销决定自送达你(单位)之日起生效。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自然资行罚〔2022〕38号)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处罚决定被撤销后,你(单位)涉嫌违法占地的事实,将由本局作为新的案件线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罗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