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经查实,福州利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停止取水满2年,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佐证材料申请保留取水许可证,现我局依据相关规定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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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取水户名称 |
取水证号 |
核定取水量(万立方米/年) |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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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州利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D350123S2023-0005 |
10.7 |
连续两年未取水 |
罗源县水利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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