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春(3501231985****091X):
本局于2026年8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城综罚罚决字〔2026〕SZ-011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城综罚罚决字〔2026〕SZ-01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罗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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