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20日
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领域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建筑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和《福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度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平、互通共享、联合惩戒、社会协同的原则,完善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对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达到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诚信行为、增强诚实守信道德意识的目的。
二、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为在建筑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各方行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及自然人)。(认定标准详附件一)
三、惩戒时限
联合惩戒时限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时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时间从其规定。
四、惩戒措施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列入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在联合惩戒期内采取对其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等申请从严审核、不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等惩戒措施。(具体措施详附件一)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的措施:
县住建局联合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宣传部、县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罗源支行、银监部门等部门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对建筑领域内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惩戒(详附件二):
1.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3.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6.依法吊销失信企业营业执照;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9.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10.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11.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由金融监管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2.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13.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限办结。
五、实施方式
县住建局将实行联合惩戒清单在罗源县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推送。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联合惩戒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失信修复机制
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如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信用修复,缩短联合惩戒时间。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可向最初作出失信认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认定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失信行为修复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准予信用修复。
对已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认定部门应当减轻或终止相关惩戒,向县住建局报送修复结果,并在相应信用记录上予以注明,同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凭证。
对失信行为认定结果发生变更的,认定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变更后的失信行为变更惩戒措施及惩戒时限,向县住建局报送修复结果,并在相应信用记录上予以注明,同时出具证明凭证。
发生失信信息变更及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可凭认定部门开具的证明凭证到各失信联合惩戒部门申请变更或终止联合惩戒措施。
附件:1.《罗源县住建局关于建筑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清单(县住建局执行)》
2.《罗源县住建局关于建筑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清单(各部门联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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