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促进我县服务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我县服务业跨越发展,根据市里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增限上和规上企业奖励
1. 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含提升)的法人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人数50人入统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需达500万以上)且达到正增长,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所有当年新增(含提升)的大个体限上商贸企业且达到正增长,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企业必须是正常经营且批准入库后按规定正常上报统计数据半年以上。
2. 支持工业企业将产品销售部门从企业中剥离出来,由原企业全额投资(或控股)设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销售中心),并符合统计部门纳统条件,对当年新增纳统的限上销售中心,批准入库后(列入限上商贸企业名录库)次年1-6月计入数据统计地所在县(市)区的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 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科技研发业务、物流运输业务、工业设计业务、服务外包业务等奖励参照《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实施方案》(榕政办〔2017〕269号)执行。
4. 已纳统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上大个体企业转限上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后两年每年企业销售额增幅超过全县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平均增幅的,当年给予企业2.5万元奖励。
二、高增长企业奖励
1.限上批发业企业。对往年已纳统的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分季度奖励,每季度(1-3月、1-6月、1-9月、1-12月)计入我县的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25%及以上,且每季度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该季度奖励1万元。
2.限上零售业企业。对往年已纳统的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上零售业企业,分季度奖励,每季度(1-3月、1-6月、1-9月、1-12月)计入我县的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25%及以上,且每季度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该季度奖励1万元。
3.限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对往年已纳统的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分季度奖励,每季度(1-3月、1-6月、1-9月、1-12月)计入我县的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25%及以上,且每季度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该季度奖励1万元。
4.规上服务业企业。对往年已纳统的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季度奖励,每季度(1-2月、1-5月、1-8月、1-11月)计入我县的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25%及以上,且每季度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季度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4类企业必须满足每季度实际缴税总额(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较上年度同比正增长。
三、完成年度目标奖励
1.乡镇、开发区奖励。对完成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确保目标且增幅排名前3名和新增规(限)上企业任务数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2.县直牵头部门奖励。对县直牵头部门完成年度服务业增加值(营业收入)增幅确保目标的,给予1万元奖励,负责多项指标的牵头部门可以叠加奖励。
四、奖励兑现
1.新增限上和规上企业、高增长企业奖励兑现
由各乡镇、开发区和台投区对新增限上和规上企业、高增长企业名单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经统计局把关后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核定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给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将奖励资金拨给各乡镇、开发区和台投区,涉及企业奖励资金由各乡镇、开发区和台投区兑现给各企业。
2.完成年度目标奖励兑现
由县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进行认定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给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兑现。
五、统计数据质量要求
各乡镇、开发区及县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坚决反对和制止在数据统计上弄虚作假,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应统尽统。
六、其他事项
1. 本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参照执行),试行一年后如无修改,施行期限则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 本措施有关扶持政策与现有我县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