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和《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9〕112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遵循“依法申请,尊重历史,房地一体,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按照不同时期,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疏堵结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
三、主要内容
(一)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
1、宅基地方面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按实际用地范围确权;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的宅基地,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面积予以确权。明确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区分不同情形在权属证书记事栏进行注记。
2、房屋方面
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1993年11月1日之后,区分不同时间段,按规定进行处置,完善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以及规定层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二)农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1、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历史“两违”住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区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进行处置,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农房确权登记流程
按以下流程办理确权登记:
(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3)联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进行联审,联审后各部门签注审核意见;
(4)公告。联审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确权登记程序在乡镇人民政府官网或公告栏发布确权公告;
(5)确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确权意见;
(6)登记。申请人凭确权意见的审查表以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