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罗源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05-3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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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县政府于2024年6月印发《罗源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罗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进行指导和规范,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三、范围期限

  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6月1日至2029年5月31日止。

  四、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一户一宅”定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政策旨在防止宅基地的浪费和占用,确保每个家庭都能有稳定的居住空间。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的认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认定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依法依规”的原则,同时遵循“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这意味着在认定过程中,既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也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得到群众认可。

  (三)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规定了取得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丧失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

  外嫁女等特殊人员:外嫁女、入赘婿、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在校学生、移居海外人员等特殊人员的宅基地资格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相关标准认定。

  (四)“一户一宅”的认定。

  (1)“一户”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一户”时,需结合家庭成员的组成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各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权户为准。同时,不得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宅基地建房。

  分户的条件: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18周岁的,可以分户。

  (2)不予分户认定的情形。夫妻、未成年人不得分户,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家庭完整性,避免因分户导致家庭关系复杂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其得到必要的照顾和扶养。

  “一宅”的认定的认定标准。虽然强调“一户一宅”,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符合条件可被认可。不认定为“一宅”的认定情形,包括:建新不拆旧、未批先建、因非法买卖宅基地等其他原因造成多处住宅以及其他情形造成违法多处住宅的。“一宅”的认定避免了个人多处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况。

  (五)新制定的《指导意见》与旧《指导意见》的异同。新制定的《罗源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主体内容与旧的《指导意见》一致,就第五点其他事项有关程序性规定由“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改为“1.本指导意见由罗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罗源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2. 本指导意见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3.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6月1日至2029年5月31日止。原《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罗政规〔2023〕1号)废止。”

  五、解决问题

  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六、关键词诠释

  “一户一宅”: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标准。

  解读机构:罗源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超鸿(罗源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

  联系电话:0591-2685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