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体系,实现税负公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通告》。《通告》对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的征管。
2.制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二、目标任务
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的征管。
三、范围期限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现就《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应用评估技术加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与修改前的《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应用评估技术加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主要异同如下:
1. 政策的延续与共同点
新发布的《通告》与此前的《公告》在一系列核心要素上保持了高度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1)核心目的完全相同。两份文件都旨在通过应用先进的房地产评估技术,进一步规范本县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工作,有效防止交易双方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方式偷逃税款,从而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维护税负公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与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完全一致。《通告》完全继承了《公告》中划定的边界,其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类型的存量房交易,包括单元套房、自建房、商业店面、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及其配套附属间等;涉及的行为也包括销售、赠与、继承、投资、交换、更名等多种产权转移形式。
(3)依赖的技术基础一脉相承。两者都明确以专业的房地产估价技术作为核心实施手段,其底层逻辑均是建立一个科学、公允的房产价值评估体系,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申报价格是否真实、合理的权威基准。
2. 政策的优化与升级
在保持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新《通告》结合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需求,对原《公告》进行了多处关键优化和重要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依据更为充分权威。原《公告》主要引用了国办发〔2011〕1号文。新《通告》在此基础上,新增引用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这份文件是国家部委针对此项工作发布的专项核心指导文件,为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更为直接、精准和权威的法律与政策依据,大大增强了执法的合法性和说服力。
(2)计税核定标准更具原则性和灵活性。这是两版文件最显著的差异。原《公告》设定了“按指导价格的百分之六十”这一具体、量化的核定底线。新《通告》则调整为此类执法中更常见的原则性表述,即“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评估核定。这一调整使得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完全契合,赋予了税务机关在法定原则下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更灵活地应对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
(3)执行机制更为明确和可操作。新《通告》明确指出了评估操作的具体平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这明确了此项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下的标准化、规范化操作,而非地方性的独立行为。采用全国统一的系统,意味着评估过程、模型和结果将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公信力,有效提升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专业水准。
(4) 有效期管理更为科学。新《通告》调整为“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设定有效期为五年”。设立“五年有效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进步,它建立了政策的定期评估和清理机制,符合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确保了政策的时效性与适应性。
五、解决问题
对罗源县房地产交易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更新。
六、注意事项
1、计税依据的确定: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依法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依法计算交易双方应缴纳税费。
2、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限: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七、关键词诠释
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理晖,联系电话:0591-2686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