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219号令)、《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8〕255号)等文件精神,县司法局牵头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在2025年9月之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相关清理结果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决定》。
二、目标任务
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在2025年9月之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依法依规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废止。
三、范围期限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经本次清理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继续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主要内容
经清理,《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饰面石材矿山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城区市政道路坡路、公共绿地破绿建设地下管线许可程序的通知》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五、解决问题
开展清理工作旨在及时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重大政策方针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此项工作致力于消除制度性障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政令畅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效能,从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六、关键词诠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科室:罗源县司法局法治督察科
联系电话:0591—2683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