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罗源县人民政府印发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6-03-3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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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6〕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3〕4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实施水稻和玉米种植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闽农计〔2024〕3号),进一步健全我县粮食生产激励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财政资金扶持、补助等方式,加大粮食作物种植扶持力度与金融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切实筑牢我县粮食安全防线。

三、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申报对象

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实施程序

按照“自主申报、村级核实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县级复核、资金发放录入”的流程,从严从实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1.自主申报。符合补助标准的补助对象按照文件要求自主申报,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村级核实公示。各村(居)委会根据申报主体进行申报登记,逐项核实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以及补助对象银行卡(一卡通)、身份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属乡镇。

3.乡镇汇总审核。各乡(镇)按照文件要求,负责组织、指导各村居开展“粮九条”补助项目申报,对村级上报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确认,全面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现场核验并按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各村上报材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4.县级复核。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申报材料合规性、完整性审核,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涉黑涉恶背景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比对。县财政局对补助金额再次进行核对,并报县政府审批。

5.资金发放录入。补助资金经县政府签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文件要求将资金发放到位。资金发放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发放数据上传至福州惠民资金网。

五、注意事项

本措施具体条款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乡镇按要求组织申报;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后果。

六、关键词诠释

非粮化:主要意思是农民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导致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行为。比方说在耕地上挖塘养鱼、种植果树等,导致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抛荒:已垦田地因天灾人祸等因素未继续耕种而任其荒芜。

撂荒:土地停止耕种、任其荒芜。

七、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可咨询当地乡(镇)或罗源县农技站,罗源县农技站电话:2685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