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民政局 罗源县财政局 罗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罗源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罗民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卫生院(服务中心):

  现将《罗源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源县民政局        罗源县财政局        罗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罗源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5〕2号)要求,推动更多经济困难老年人公平享受集中照护服务政策,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加强政策、资金、资源衔接整合,加快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有效缓解经济困难家庭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具有罗源县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30天以上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人员,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补贴资金后的差额。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四、申请流程及材料

  (一)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以及已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所在乡(镇)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属地乡镇协调安排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依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人员应具备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

  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书面评估结果报告。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县民政局公布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目录中,按照个人意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

  (二)申请程序。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在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相关材料向属地乡(镇)提出补助申请。各乡(镇)要对申请对象经济状况、能力评估情况及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等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包含: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复印件;2.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由机构代管补助金账户的,还需提交《集中照护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向养老机构缴费发票(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补助申请表》(附件1);5.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认定。县民政局救助科负责对申请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养老服务科负责对申请对象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高龄补贴,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补助的理由。

  (四)资金发放。对象在新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后,申请补助审核通过的,补助金从申请对象经评估符合集中照护条件且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审核通过次月开始按月支付至其本人账户。

  (五)退出机制。补助对象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者引起补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属地乡镇,属地乡镇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报送县民政局作出减员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引起补助金额调整的,及时报送县民政局调整补助金额。补助对象死亡的,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属地乡镇,属地乡镇应当及时报送县民政局作出减员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补助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属地乡镇应当及时告知老年人所在的养老机构,及时报送县民政局作出减员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仍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助金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五、养老服务机构管理

  (一)准入要求。养老机构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应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罗源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备案不同类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收费标准。符合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条件的养老机构要积极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列入定点机构目录,县民政局将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公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2.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服务条件;3.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

  (二)收费要求。接受县民政局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并承诺不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补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要主动对外公开收费优惠政策,原收费标准高于我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的,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不应高于我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原收费标准低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的,不得随意抬高价格套取补助资金。

  (三)服务要求。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协议签订。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与其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代管补助金账户,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

  (五)信息推送。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对象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六)绩效管理。县民政局将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视情予以适当补贴。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补助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协同精准服务。各乡(镇)、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和社会救助科要密切配合,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对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对基本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做好政策宣传。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每月动态调整机制,各乡镇应于每月20日前报送新申请对象增员材料、不符合条件对象减员名单,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在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名单(附件5)及当月实际缴费发票(或同意缓缴证明)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月审核补助对象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根据最新审核情况需要进行补助资金调整的,自次月起调整;对已死亡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次月起停发补助资金。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如需继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其本人或家庭全额负担。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县民政局将加强对接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的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民发〔2024〕73号规定,对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方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响应调整。《罗源县民政局 罗源县财政局 罗源县卫健局<关于印发罗源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民〔202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罗源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流程图

  2.罗源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3.罗源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变更申请表

  4.罗源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5.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动态管理名单

  6.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名单

  7.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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