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管理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索 引 号 | FZ11101-0300-2018-00043 | 文号 | 罗政办〔2018〕193号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8-08-15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索 引 号 | FZ11101-0300-2018-00043 | ||
文号 | 罗政办〔2018〕193号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生成日期 | 2018-08-1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9部委下发的《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民发〔2018〕77号)、省民政厅、公安厅等12个厅(委、局)下发的《福建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及《福州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坚持属地原则,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确
保统一部署推进,多部门合力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做好风险评估,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稳扎稳打,既要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尽快形成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任务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责任单位:民政、发改、住建、国土、林业部门
具体任务: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未经审批设立的经营性公墓、城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等安葬(放)设施的数量、占比;民政、发改、住建、国土、林业部门进行联合整治。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国土、林业、民政部门
具体任务:国土部门在民政部门调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会同民政部门调查摸底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经营性公墓、城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数量、占比;国土、林业、民政部门联合进行整治。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责任单位:民政、住建、国土、林业部门
具体任务:民政、住建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建设规划的公墓数量、占比,并共同进行整治;国土部门在民政部门调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公墓数量、占比,民政、国土、林业部门联合进行整治。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具体任务:负责调查摸底向不符合规定的对象预售墓穴(格位)的经营性公墓数量及预售的墓穴(格位)数量。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具体任务:负责调查摸底经营性公墓占比1平米、超过1平米、小于1平米的墓穴数量及分别占比;负责调查摸底农村公益性墓地建造家族墓地占地超过1平米的墓穴情况,并进行整治。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发改、民政部门
具体任务:发改、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并联合进行整治。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具体任务:负责调查摸底向村民以外的人员出售墓穴数量、占比,并进行整治。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单位:民宗、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具体任务:民宗、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未经审批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的数量、容纳量、服务对象、收费情况,并联合进行整治。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该行为主要指殡葬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商品中,违反公开、公平和诚信原则,采取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民政、发改部门
具体任务: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办理证照、机构数量、办公场所、人员数量、业务范围、遗体接运手续、群众投诉等情况。发改部门负责整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2.违规经营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交运、公安、税务部门
具体任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摸底并查处殡仪服务机构非法改装殡仪车的行为;交运部门负责调查营运车辆接运遗体的情况;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仪服务机构偷漏税款或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3.欺行霸市行为(该行为主要指以暴力、要挟、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控制和垄断某一区域的某一项或多项殡葬服务或丧葬用品交易,欺压同行,强买强卖,排除或限制竞争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卫计、民政、公安部门
具体任务:负责对有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摸底并整治。
全县所有殡仪馆、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楼堂、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三、部门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
宣传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负责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
卫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有关情况的排查,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非法承接不在本医院死亡的遗体冷藏等行为。
民宗部门负责排查并依法规范宗教场所的焚化点和焚化对象;负责排查并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和骨灰寄存等行为。
城建监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道经营冥纸、花圈等丧事用品的行为;查处在市区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充气拱门等影响城市形象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私自改装丧葬电子花圈车辆的行为,规范非正常死亡遗体的存放地点。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做好人民调解等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对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情况的排查,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对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情况的排查,纠正和查处毁林建设公墓、违规建设坟墓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查处无居民海岛违法乱建坟墓和渔船违规海上运输遗体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殡葬行业无照经营、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并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交运部门配合查处营运车辆接运遗体的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偷漏税款或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殡葬设施建设改造、惠民殡葬、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等资金纳入预算以及汇总2017年财政保障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查处、禁止乱建坟墓行为,发挥村居、红白理事会作用。
各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提出整改意见,并开展整治行动。
四、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8年7月上旬)
各乡镇、各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际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自查,扎实整改(2018年7月-8月底)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1)。8月15日前,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报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
(三)开展督查,调研评估(2018年9月10日前)
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评估,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馈,推动解决;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的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要报请县委县政府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考核,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核。
(四)总结报告,完善制度(2018年9月15日前)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注重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应用于制度机制创新和日常服务管理之中,为修订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提供实践依据。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务必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于9月5日前报送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县专项整治情况于9月15日前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建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每周组织一次情况会商,每周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组织一次联合督查,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9月份以后将继续保留,继续组织领导我县殡葬领域的改革和推进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将殡葬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项目,纳入我县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推动构建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殡葬服务供给格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效果。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善于调动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建立公墓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积极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围绕重点整治问题,推动会员单位带头做好自查整改,并制定团体标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局面。
(三)深化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协作,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加快完善我县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为殡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91-26831229)。各乡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汇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情况、行动实施方案、举报渠道等信息,于2018年8月14日前报送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活动期间每周五上报工作进展情况,8月18日报送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9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自查和检查表》。联系人:黄建汀,联系电话:26859882,电子邮件:1261522319@qq.com。
附件:1.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自查和检查表
2.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六项工作机制
3.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附件1 |
||||||
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自查和检查表 |
||||||
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果 |
说明 |
(一)组织领导情况 |
1 |
建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协调机制 |
是否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 |
查看文件、会议纪要及落实情况等 |
各乡镇政府、有关县直部门提供 |
|
2 |
纳入考核 |
是否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
查看文件、会议纪要及落实情况等 |
各乡镇政府、有关县直部门提供 |
||
3 |
财政投入 |
是否将殡葬设施建设改造、惠民殡葬、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等资金纳入预算,2017年各级财政保障情况 |
查看文件及落实情况等 |
县财政部门提供 |
||
4 |
火葬土葬区域划分 |
是否以政府文件明确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分,近五年是否有过调整 |
查看相关文件及落实情况等 |
县民政部门提供 |
(一)组织领导情况 |
5 |
殡葬设施规划编制与实施 |
是否编制殡仪馆、骨灰堂、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规划 各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审批情况、用地是否有保障、设施能否落地 |
查看规划文件、审批文件、实地查看等 |
县民政、住建部门、各乡镇政府提供 |
|||
6 |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情况 |
相关规定制定与执行、树立正面典型与处分违规治丧情况 |
查看文件、相关材料及落实情况等 |
各乡镇政府、有关县直部门提供 |
||||
(二)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含火葬场)情况 |
7 |
投资建设主体 |
政府、社会资本独资或合资建设情况及分类占比 |
查看证照、合作协议、统计数据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 |
|||
8 |
运营主体 |
事业单位、国企、民企或民办非企业等主体运营情况及分类占比 |
查看证照、相关材料、统计数据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 |
||||
9 |
死亡证明查验 |
死亡证明出具主体及各类主体占比 |
查看档案材料等 |
县公安、卫计、民政部门提供 |
||||
10 |
遗体运输 |
接受社会车辆运送遗体数量及占比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县交运、民政部门提供 |
||||
跨区接收遗体的数量及占比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县民政部门提供 |
||||||
(二)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含火葬场)情况 |
11 |
遗体长期存放 |
存放时间超过半年的遗体类型、数量及处置情况 |
查看统计数据、档案材料、听取介绍等 |
县公安、卫计、民政部门提供 |
|||
12 |
选择性服务 |
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自营或外包情况,明码标价与重要信息公开情况 |
实地查看、查看档案材料等 |
县民政、发改(价格)部门提供 |
||||
13 |
配套安葬(放)服务 |
配套安葬(放)设施数量、使用、节地生态安葬等情况 |
查看统计数据、查看材料、听取介绍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 |
||||
(三)公墓情况 |
14 |
审批情况 |
未经审批设立的数量及占比,新建、改扩建未能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公墓数量及占比 |
查看文件、档案材料、机构名录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国土部门在民政部门提供机构名录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认定或补充填报相关数据,并汇总给民政部门 |
|||
未能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公墓数量及占比、用地面积及占比 |
查看文件、档案材料、统计数据等 |
|||||||
15 |
用地情况 |
采用划拨、租赁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公墓数量及分类占比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县国土部门在民政部门汇总机构名录名称、所在地、用地范围矢量数据(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认定或补充填报相关数据,并提供给民政部门 |
||||
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
查看文件、档案资料、统计数据等 |
|||||||
县住建部门将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 |
||||||||
(三)公墓情况 |
16 |
土地使用 |
已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及占比,已使用墓穴和格位数等情况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已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及占比,由县国土部门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 |
|||
已使用墓穴和格位数等情况由县民政部门提供 |
||||||||
17 |
建设规划 |
擅自修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公墓数量及占比 |
查看档案材料等 |
擅自修改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公墓数量及占比,由县国土部门在民政部门提供机构目录名称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认定或补充填报相关数据,并汇总给民政部门 |
||||
擅自修改建设规划的公墓数量及占比,由县住建部门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 |
||||||||
18 |
预售和出售 |
向不符合规定的对象预售墓穴(格位)的公墓数量及预售的墓穴(格位)数量 |
查看协议、统计数据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 |
||||
(三)公墓情况 |
19 |
墓穴、墓位占地面积 |
占地1平米、超过1平米、小于1平米的墓穴数量及分别占比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 |
|||
20 |
墓位价格 |
墓位价格构成及定价方式,不同区间墓价情况及分类占比;明码标价与重要信息公开情况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价格部门提供给县民政部门汇总 |
||||
21 |
年检 |
近三年是否开展年检,未通过年检的公墓名称、数量和占比 |
查看年检材料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 |
||||
(四)殡葬监管执法 |
22 |
执法机构 |
是否成立专门的殡葬管理事业单位或参公管理单位及数量,职工数、经费保障情况 |
查看文件、实地查看等 |
县民政部门提供 |
|||
23 |
管办分开情况 |
是否存在管办不分的情况、具体表现形式及数量 |
查看相关材料 |
县民政部门提供 |
||||
24 |
执法情况 |
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情况,对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违规治丧的执法情况,与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情况 |
查看档案材料等 |
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提供 |
||||
对占道经营冥纸、花圈等丧事用品的行为;查处在市区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充气拱门等影响城市形象的情况 |
实地查看等 |
县城管部门提供 |
||||||
(五)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 |
25 |
设施建设 |
宗教场所未经审批建有骨灰存放设施的数量及容纳量 |
实地查看等 |
县民宗部门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 |
|||
26 |
运营和监管情况 |
排查宗教场所的焚化点和焚化对象,未经审批的焚化点进行焚化的数量及占比,焚化各类对象的数量及占比;提供对象范围及收费或变相收费情况,日常监管情况 |
查看票据或相关档案材料等 |
县民宗部门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附具体名单 |
||||
(六)城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 |
27 |
举办主体 |
政府投资、引入民资或公私合办数量及分类占比 |
查看证照、合作协议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 |
|||
28 |
审批情况 |
未经审批设立情况 |
查看相关材料、统计数据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 |
||||
新建、改扩建等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情况 |
县国土部门在民政部门提供机构目录名称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认定或补充填报相关数据,并汇总给民政部门 |
|||||||
29 |
用地情况 |
采取划拨、租赁等方式或使用集体土地的数量及分类占比 |
查看材料、统计数据等 |
县国土部门在民政部门提供机构目录名称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认定或补充填报相关数据,并汇总给民政部门 |
||||
(六)城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 |
30 |
用地情况 |
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
查看文件、档案资料、统计数据等 |
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县国土部门在民政部门提供机构目录名称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认定或补充填报相关数据,并汇总给民政部门 |
|||
符合城乡规划情况,由县住建部门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 |
||||||||
31 |
收费情况 |
政府定价、自行按成本定价、免费提供或变相营利等情况 |
查看票据等 |
县发改部门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 |
||||
(七)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等安葬(放)设施 |
32 |
审批情况 |
未经审批设立的数量及占比 |
查看相关材料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
县民政部门提供,附具体名单 |
|||
33 |
用地情况 |
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面积及占比 |
查看文件、档案资料、统计数据等 |
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面积及占比,由县国土部门在民政部门提供机构目录名称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认定或补充填报相关数据,并汇总给民政部门 |
||||
符合城乡规划情况,由县住建部门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 |
||||||||
(七)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等安葬(放)设施 |
34 |
提供对象 |
向村民以外的人员出售墓穴数量及占比 |
实地查看、检查整改情况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 |
|||
35 |
墓穴占地面积 |
建造家族墓地及占地超过1平米的墓穴情况 |
实地查看等 |
各乡镇民政办提供 |
||||
(八)农村散埋乱葬 |
36 |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
违规土葬的数量、监管执法情况 |
实地查看、检查整改情况等 |
各乡镇民政办提供 |
|||
37 |
骨灰散埋乱葬 |
在安葬设施之外埋葬骨灰、建造大墓的数量及监管执法情况 |
实地查看等 |
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部门提供 |
||||
无居民海岛违法乱建坟墓 |
实地查看等 |
县海洋渔业部门提供 |
||||||
38 |
红白理事会等组织 |
红白理事会等组织的数量、覆盖率、制定村规民约及发挥作用情况 |
查看材料、统计数据、听取介绍等 |
各乡镇民政办提供 |
||||
(九)殡葬中介服务、丧葬用品销售 |
39 |
业务规范 |
办理证照、机构数量、办公场所、人员数量、业务范围、遗体接运手续、群众投诉等情况;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情况 |
查看证照、材料、实地查看、听取介绍等 |
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 |
|||
(九)殡葬中介服务、丧葬用品销售 |
40 |
超范围经营 |
非法改装殡仪车(私自改装丧葬电子花圈车辆) |
查看证照、材料、实地查看、听取介绍等 |
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上路非法改装殡仪车辆(私自改装丧葬电子花圈车辆),并汇总给民政部门 |
|||
从事非法接运遗体 |
县交运部门配合查处营运车辆接运遗体情况;海洋渔业部门加强检查渔船违规海上运输遗体行为,并汇总给民政部门 |
|||||||
偷漏税款或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
县税务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机构目录名称等有关资料基础上,查处偷漏税款或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并汇总给民政部门 |
|||||||
(十) |
41 |
殡仪服务情况 |
外包经营、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等情况 |
查看证照、材料、实地查看、听取介绍、检查整改情况等 |
县卫计部门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附具体名单(卫计部门根据卫计系统长期以来“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县乡设置有太平间的医疗机构) |
附件2
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六项工作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形成整体全力、提高工作质效,现结合我县际,建立“协商会议、联合执法、联合督查、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舆论监管”六项工作机制,以推进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一、建立协调会议机制。围绕《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不定期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协商会,通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研究分析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总结各部门专项整治行动中可培养、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经验、阶段性工作成果及创新做法。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工作计划或需要,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重难点问题,由牵头部门收集汇总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提请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县政府,组织执法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重难点问题有效解决。
三、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民政部门根据工作进程和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有计划地协调组织1-2次联合检查组深入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单位限时整改落实,确保整治行动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采取开办信息简报,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微信群等方式,及时发布全国整治行动的最新指示和全市以及各乡镇、县直单位整治进展情况。从不同渠道了解掌握违规违法修建活人墓、豪华墓和违规收取殡葬服务费等信息情况;定期发布各乡镇、各部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进展,便于领导小组及时掌握情况。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情况通报机制。领导小组牵头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协调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每周对各乡镇、各部门完成整治情况、存在问题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内容详实的专题情况通报,对工作推进力度大、进步快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不顺利的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时整改跟踪落实。
六、舆论引导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向县主要媒体通报县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邀请新闻媒体了解和采访各乡镇、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的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引导媒体正面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氛围。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整治干部群众。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牵头部门要做好应对方案,及时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回应,防止有人借机炒作,产生不良的社会情绪和负面影响。
附件3
罗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朱伟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郑良亨 县民政局局长
范友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尤庆祝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林秀华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吴高斌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文明办主任
雷立斌 县发改局副局长
陈其祖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兰善英 县民宗局副局长
卓祖健 县民政局副局长
陈晓蓬 县司法局政工室主任
郑立峰 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余泽京 县卫计局副局长
林蔓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少芬 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
卓思发 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刘振明 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
彭鼎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叶良宇 县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罗源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卓祖健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人员担任联络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