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17-00045 文号 罗政办〔2017〕22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9-23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罗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17-00045
文号 罗政办〔2017〕22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9-2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罗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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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3

   

  罗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县辖区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一)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2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

  3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执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五)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法律法规国家省有关政策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定价的原则。按照 “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

  1道路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区域划分:

  一类路段:南大路、凤蝶广场周边道路、司前街、北大路、东环路、东大路、罗中路、府前街、学前洋街。

  二类路段:104国道城区路段、罗川中路、西大路、西外路、双拥路、东外路、三中路、星豪路、嘉华路、溪滨路、九大中心周边道路、松山辖区五里社区道路、滨海路。

  三类路段:一、二类区域以外的路段。

  2车型划分:

  车辆大小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即:

  小型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3时段划分:

  根据停车场的不同类别特点视具体情况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计费时间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

  采取计时收费的,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采取人工计时或计次收费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因无记录凭证不能准确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第八条  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外,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15分钟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九条  下列情况应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车辆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二)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条  提倡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优惠。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停车场所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发票。不提供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县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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