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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1101-0200-2018-00025 | 文号 | 罗政办〔2018〕133号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8-06-05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索 引 号 | FZ11101-0200-2018-00025 | ||
文号 | 罗政办〔2018〕133号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生成日期 | 2018-06-0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罗源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和减少毒品危害,保护人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八条“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精神,结合《福建省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范围包括:
1. 吸毒;
2. 走私、贩卖毒品;
3. 非法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 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5.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6. 制造、加工毒品厂(点);
7. 在逃重大嫌疑人线索。
第五条 举报查获涉毒人员奖励标准: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的场所或窝点,根据查获吸毒人员的数量进行奖励:
1.查获吸毒人员1-5名的,奖励3000元;
2.查获吸毒人员6-10名的,奖励5000元;
3.查获吸毒人员11名以上的,奖励10000元。
(三)举报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每1名奖励1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六条 举报破获毒品案件奖励标准:
(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种类、数量分别进行奖励:
1.缴获冰毒不满10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
2.缴获冰毒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3.缴获冰毒5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每案奖励4000元;
4.缴获冰毒1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0元;
5.缴获冰毒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每案奖励40000元;
6.缴获冰毒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万元。
7.缴获其他毒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其中,K粉按照司法解释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50%),结合当前我县毒品违法犯罪实际,经换算后对照上述规定奖励。
(二)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40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5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0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吨奖励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0000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100000元。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1株奖励2元,大麻1株奖励1元的标准,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按每缴获1千克奖励2000元(不满1千克的,按1千克计算),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
(四)举报非法制造毒品工厂的,奖励100000元。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视其价值按比例分享奖金;同等条件下,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两款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每案最高额度为25万元。但同一举报行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应当按较高奖励额度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分别列支,分级管理,分级支付原则;具体由查处、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认定后予与支付,举报奖励金由县政府拨付并从禁毒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进行。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知情民警或其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利或以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方式获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罗源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罗源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罗禁毒委[2011]001号)同时废止。
举报受理电话:罗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0591-110(24小时)
罗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0591-26873339(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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