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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1101-0200-2018-00028 | 文号 | 罗政办〔2018〕148号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8-06-20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罗源县渔业互助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县海洋与渔业局制订的《2018年罗源县渔业互保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索 引 号 | FZ11101-0200-2018-00028 | ||
文号 | 罗政办〔2018〕148号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生成日期 | 2018-06-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罗源县渔业互助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县海洋与渔业局制订的《2018年罗源县渔业互保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制订的《2018年罗源县渔业互保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
2018年罗源县渔业互助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7〕302号)要求,为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及任务
我县持渔业有效证件机动渔船(包括捕捞、辅助、养殖渔船)的渔工,沿海海水养殖渔工。按照闽海渔〔2017〕302号文件要求,2018年我县参保渔工任务数为1000人,应收保费55万元。
二、实施时间
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与2018年度机动渔船年度检验、年度审核以及渔船燃油补贴工作相结合,即在对我县机动渔船实施渔船检验、证书审核以及渔船燃油补贴的同时,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
三、职责分工
我县渔业互助保险由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罗源县营业部负责承保;参保工作由沿海乡(镇)及有关村(居)、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落实。
四、参保具体办法
(一)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1.开展地区:我县沿海乡(镇)。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致使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按本方案规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25万元,其中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限额15000元。
4.保险费率:2.2‰
5.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5%;县级财政补贴5%;会员承担6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7.赔偿标准:
(1)渔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或伤残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条款所附《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符合《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中伤残等级的,互保协会按该渔工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核定赔款。
渔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互保协会支付各项伤残赔款之和,但赔款总额不超过该渔工的保险金额。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互保协会仅支付其中一项伤残赔款;若属于同一肢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不同时,互保协会支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赔款。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高比例伤残赔款者,按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伤残赔款(投保前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支付伤残赔款)应予以扣除。
(2)渔工失踪的,提供我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3)渔工发生医疗费用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在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和药品目录扣除免赔额后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400元。
(4)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5)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出险时船上实际人数超过参保渔工人数,按参保渔工人数与船上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
(6)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7)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猝死、不明原因导致死亡,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互保协会按保险金额的50%负责赔偿。
8、会员参保材料:会员身份证复印件、渔船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捕捞许可证复印件、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买卖协议、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关系证明)。
(二)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参加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1.开展地区:我县沿海乡镇。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失踪,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和费率:第一档保险金额0万-15万元(含),费率2.5‰;第二档保险金额15(不含)-75万(含),费率2.0‰。参加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须按第一、第二档的顺序依次参保。
4.保费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40%,会员承担60%。
5.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实行不记名投保,对所有投保的渔船必须全船满员投保。
6.赔偿标准:
(1)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死亡的,按会员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失踪的,提供我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三)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
1.开展地区:我县沿海乡(镇)及有关村(居)
2.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残疾或医疗的,互保协会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3.保险金额:每份70000元或100000元(由会员选择),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金额4000元或6000元。
4.保险费:保险金额70000元的保险费为100元;保险金额100000元的保险费为140元。
5.赔偿标准:
(1)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2)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的,互保协会按保险凭证所载该渔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于30日内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3)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互保协会扣除绝对免赔额400元或600元后按80%的比例赔偿;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4)每一渔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互保协会对该渔民的保险责任终止。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本保险必须实行实名制入会参保,若中途变更会员,应及时到罗源县营业部办理变更手续。按照自愿的原则,每位渔民最多可投保4份。
7.互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互保费30%;县级财政补贴互保费10%,会员承担60%。
8.渔民参保材料:渔民身份证复印件、养殖证复印件。
五、工作机制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沿海乡(镇)、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抓住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的有利时机,从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进一步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积极推动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努力实现渔业互助保险事业跨越发展。要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列入渔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各沿海乡(镇)、有关单位要结合开展渔业船舶检验、渔业安全生产和渔船管理等工作,深入渔村和海上渔排养殖区等,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渔业互助保险对化解生产风险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渔民入会参保的积极性。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沿海乡(镇)、村(居)作用,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乡(镇)、到村(居)、到人。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罗源县营业部、村(居)要建立完善联合推进工作机制,促进我县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进一步落实。沿海乡(镇)政府、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积极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渔业防灾救灾及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要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结合伏季休渔、渔业许可管理、渔业燃油补贴发放、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等渔业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最大限度将应保对象纳入渔业互助保险范畴。
(四)加强防范,及时理赔。各沿海乡(镇)、有关单位要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敦促渔民及时收听天气预报等安全信息,引导渔民配备安全设施,增强渔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科学防范渔业生产风险。同时,要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灾情发生后,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积极配合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罗源县营业部迅速做好定损勘验工作,公正确认事故责任,及时、准确、合理地做好理赔服务,并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一道努力帮助渔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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