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222-0800-2016-00010 文号 罗市场监管〔2016〕82号
发布机构 罗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11-02
标题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1222-0800-2016-00010
文号 罗市场监管〔2016〕82号
发布机构 罗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11-0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内容概述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2 00:00
| | | |

各科室、所、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闽政办〔2016〕14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如期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优化服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住所设在罗源县区域内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县区域内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试点,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统一模式,突出共享
  (一)统一登记模式。
  1.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2.“两证整合”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机关受理“两证整合”登记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实现“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有序推进“一照一码”改革的过渡衔接。
  1. 2018年1月1日前,企业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推动相关部门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后,登记机关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对2016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改革各项保障。
  要充分认识实行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改革有序过渡。
  加强与税务、人社、统计、法制、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各项过渡衔接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改革成果应用。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