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401-1100-2018-00069 文号 罗凤政〔2018〕213号
发布机构 凤山镇 生成日期 2018-11-16
标题 关于印发凤山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0〕26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06号)文件要求,现将《凤山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索 引 号 FZ11401-1100-2018-00069
文号 罗凤政〔2018〕213号
发布机构 凤山镇
生成日期 2018-11-1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印发凤山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0〕26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06号)文件要求,现将《凤山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凤山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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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0〕26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06号)文件要求,现将《凤山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凤山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凤山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我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在盛世名城广场(以下简称避难场所),为更加地管理和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在地震或其他灾情发生时能够顺利启用,确保灾民安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保障灾民生活稳定、社会安定,依据《凤山镇地震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镇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当地震或其他灾情发生后,由镇政府宣布启动。 

  二、机构与职责 

     (一) 成立避难场所启用领导协调小组。 

  组长由镇政府主要分管地震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宣传、民政、综治、地震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派出所、国土所、财政所、卫计办、水利站、城建办、宣传、综治办、党建办、安办、环卫所、接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震或其他灾情发生后,由镇政府宣布启动。 

      (二)镇避难场所启用领导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按照镇政府救灾指令,负责组织、协调、部署避难场所启动有关工作; 

       2.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协调解决安置现场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启用避难场所设施。由避难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国土、城建、卫计、安监办、党建办、地震办等部门负责根据避难场所设施图纸,指导救灾部队、志愿者做好生活区划分。 

  (二)灾民安置。由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由民政办负责及时调运帐篷,在棚宿区内搭建。将灾民分组安置,并根据季节,调拨发放床上衣被等生活用品,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三)生活安置。由财政所负责在灾害初期迅速发放食品、饮用水等食物,按人头发放,保证灾民的吃饭问题;有条件的在避难场所生活区内搭临时灶台,为灾民提供热饭菜。党建办负责征集、组织志愿者,为安置现场提供志愿服务。 

  (四)物资供应。民政办负责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各类日常用品,及时发放给灾民,保证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与商场、超市对接,确保灾时之急需。 

  (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凤山镇卫生院应迅速成立避难场所医疗队,调配医护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到避难场所开展医疗救护、心理辅导与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加强避难场所的饮用水卫生消毒及现场卫生安全监管。 

  (六)药品供应。凤山镇卫生院应迅速向避难场所医疗队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同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避难场所进行药品安全监督。 

  (七)消防安全和灾害处置。由安办负责调集人员赶赴避难场所,做好避难场所及周边的消防安全等工作。 

  (八)治安和秩序维护。由派出所和综治办做好负责避难场所及周边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避难场所安定,确保避难场所内的秩序稳定。城建办负责维护避难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秩序。 

  (九)电力供应。由供电所负责保障避难场所用电供应,负责避难场所内照明布设及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如暂时无法恢复供电的,应提供应急用电和移动发电设备,保证避难场所内帐篷照明。 

  (十)供水保障。由水务公司负责避难场所内供水设施快速启用,保障灾民用水供应。 

  (十一)应急资金供应。由财政所负责做好避难场所灾民安置所需资金及应急款项的准备和调拔工作。 

  (十二)避难场所垃圾处理。由环卫所负责在避难场所指定位置设立垃圾收集设施,按时转运垃圾,确保避难场所环境卫生。 

  (十三)交通保障。由城建办负责避难场所运行期间的运输物资的车辆调配。 

  (十四)广播设立。由广播站负责避难场所的广播设备、避难场所指挥设施设立及维护。 

  (十五)通讯保障。由电信部门负责避难场所运行期间通讯保障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的相关工作。 

  四、避难结束 

  避难场所结束条件:一是灾民安置工作基本完成;二是灾区已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秩序。上述条件满足后,由镇政府宣布避难期结束,避难场所关闭。宣布避难场所关闭后,各相关部门应负责各自的设备拆卸,恢复原状,并进一步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避难结束后,避难场所使用、征用、借用的物资及款项,由相关单部门核实结算,镇财政统一支付。 

  五、平时管理 

  (一)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由镇地震办管理负责,维护各类设施完好,确保灾时使用。 

  (二)避难场所由镇地震办负责检查场所设施,若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设制单位,设制单位应及时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镇避难场所启用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落实。 

      (二)监督检查。民政、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凤山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避难启用时运行有序。 

      (三)避难场所类别及设施。我镇IV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个位于盛世名城广场。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场址及配套设施》(DB35/T 1488-2015)的规定,IV类应急避难场所避难时间为10天以内。应具备应急篷宿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排污系统、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应急通讯设施。IV类应急避难场所类应满足地震临时避险需要,具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标志、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等要求。 

      (四)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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