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412-1100-2008-00004 文号 004
发布机构 罗源开发区 生成日期 2008-09-01
标题 罗源湾开发区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索 引 号 FZ11412-1100-2008-00004
文号 004
发布机构 罗源开发区
生成日期 2008-09-0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湾开发区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内容概述

罗源湾开发区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发布时间:2008-09-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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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湾开发区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提高我区对重特大突发安全事故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在特大、重大事故发生后,能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险救助,力争将事故所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现场。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市、县确定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为重特大事故:
  1、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以及其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特大水运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3人、重伤5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森林火灾除外);
  3、一次死亡3人、重伤5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矿山、电力、水利、建筑等)、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或涉及15人及其以上的重大中毒事故;
  4、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3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5、企业职工重大死亡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6、生产贮运过程中因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外溢造成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致使人、畜、家禽中毒和农、林、牧、副、渔业受到严重损害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如:造成1人及其以上死亡的;经医院确诊,有3人及其以上严重中毒收留住院治疗的;造成15人以上的人群中毒并经医院诊断认定的;造成5头以上大牲畜中毒死亡,或造成20头以上大牲畜中毒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7、船舶在我区近海域发生碰撞、沉没、失火、触礁、搁浅等,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要紧急救援的或采取措施控制险情的;
  8、交通事故造成国道、省道阻断、严重影响车辆运行,以及港口航道阻航6小时以上的;
  9、区辖内水库大坝出现较大面积沉陷、位移,或溢洪道、隧洞、压力钢管、电站厂出现险情,危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
  10、填方取土区出现较大面积山体滑坡,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或冲毁周围建筑物,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11、其它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事故,或涉及敏感时间、地点、人物的事故。
  二、组织领导
  处置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县政府指挥,积极组织实施,并成立特大、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在勤(管委会主任)
  副  组  长:游  浩(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
        林秀华(管委会副主任)
        邱小峰(管委会副主任)
        陈  武(管委会副主任)
        彭国钱(管委会副主任)
        林  钦(管委会纪检监察员)
        陈  勇(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肖国强(管委会计财部主任)
        尤典勇(管委会总工室负责人)
        郑光贤(机械化公司经理)
        林建斌(建发公司经理)
        陈奇团(水电公司经理)
        黄昌灯(路桥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管委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游浩同志兼任,官春宝同志为安全管理员。
  三、报告与处置
  1、特大事故。凡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电话:26988787),管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管委会领导请示报告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知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2、重大事故。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快速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初步原因等概况,报告管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报告管委会领导并上报县政府,同时迅速通知书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信息报告有关部门联系电话如下:
  1、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6988787);
  2、中共罗源县委值班室(联系电话:26831666);
  3、罗源县人民政府值班室(联系电话:26831221);
  4、罗源县公安局110联动指挥中心、罗源县消防大队119。
  四、现场指挥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的指挥由在现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侦查追捕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恢复生产组等,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实施现场保护:接到事故报告后,开发区管委会特大、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与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有关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积极配合公安及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重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的痕迹、物证。
  2、做好抢险工作:应根据县政府指示,成立事故抢救组配合组织、协调现场抢险工作,并启动应急预案,主动承担事故现场抢险救助工作的具体指挥、协调以及救助物资和抢险人员调配;做好有关领导、人员的接应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连续报告工作。
  3、协助善后处理:配合民政部门对死难、受伤人员的家属组织安抚、慰问,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协调保险等有关部门实施灾害评估、理赔,妥善解决事故带来的有关问题。
  五、事故调查工作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保护好现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属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对事故进行调查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
  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个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要进行全区范围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安全和事故防范意识。
  六、其它
  本预案没有制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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