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1405-1800-2018-00027 | 文号 | 起政综〔2018〕62号 |
发布机构 | 起步镇 | 生成日期 | 2018-05-18 |
标题 | 关于下达起步镇201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下达起步镇201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1405-1800-2018-00027 | ||
文号 | 起政综〔2018〕62号 | ||
发布机构 | 起步镇 | ||
生成日期 | 2018-05-1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下达起步镇201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下达起步镇201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
各村: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7〕13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7〕145号)、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市级生态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榕财预(指)〔2017〕20号)文件精神,上级下达我镇2018年起步镇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65%,计691369.9元,扣除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金6196.2元,实拨付到乡镇资金685173.7元(详见附表),经研究,现下达给各村。为加强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性支出的标准及使用范围分配比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相同的补偿标准,即每亩25.75元。(其中0.15元/亩用于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用支出,保险费用支出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到保险公司)。实际下拔资金标准为25.60元/亩。林权所有者的补偿为65%(此次下达资金为这部分资金),直接管护费为25%,村级监管费为10%。
二、为了提高生态公益林管护效果,各村应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签订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合同,落实护林监管责任;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及罗源县林业局 罗源县财政局《关于修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罗林〔2017〕193号)的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将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偿支出情况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足额拔付补偿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管护执行满一年时,镇人民政府对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按管护合同规定兑现管护费;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给予辞退并解除合同,同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四、对存在权属纠纷的,要进一步加大纠纷调处力度,明确权属,落实管护,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补偿资金。
附件:起步镇201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性支出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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