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补偿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罗源)》等规定,我县于2014年10月17日发布通告(罗政〔2014〕36号),已对我县罗源湾海域内所有网箱养殖实施全面退养。一年多以来,广大养殖户能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配合当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退养工作。但个别养殖户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罗源湾海域内擅自新增各类养殖设施,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遏制和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历年来县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重申并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罗源湾内严禁新增各类养殖项目,严禁新建渔排等各类养殖设施,严禁投放新苗、扩大养殖规模,否则将依法予以取缔。
二、2014年10月17日县政府通告(罗政〔2014〕36号)发布后新增的养殖设施,由养殖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0日内自行清理并清空海域,否则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我县将进一步加强日常海域巡查,加大打击力度,对本通告发布后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四、我县成立的海域监管队伍负责日常海域监管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不得妨碍、阻挠监管工作开展,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欢迎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