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25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榕〔2025〕240号),批准我县农用地0.32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现将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
本次使用地块位于罗源县飞竹镇洋头村,合计使用土地0.3266公顷。其中飞竹镇洋头村林地0.3266公顷,合计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266公顷。按规划用途为殡葬用地。
二、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使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自《使用集体土地告知书》(罗自然使告〔2025〕9号)公告之日起,凡在拟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2.涉及使用的土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上述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罗政综〔2023〕119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综〔2024〕22号)文件执行。不涉及青苗和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
3.符合《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本公告公示日期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使用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使用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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