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罗源县白塔乡应德村应德75号的特种玻璃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一条特种玻璃生产线,现场生产装置有一台切割机、一台磨边机、一台钢化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8月21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该公司现特种玻璃生产项目已建设);
2、2020年8月24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特种玻璃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3、2020年8月21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现特种玻璃生产项目已建设);
4、2020年8月21日,福建省易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耀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0年8月21日,福建省易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曾达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曾达标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6、2020年9月2日,福建省易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易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涉及的已建设资产项目投资总额资产评估报告、白塔乡党政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证明该公司特种玻璃生产项目投资额为42.12万元);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闽榕(罗)环罚告〔2020〕4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编码FZ01HB-CF-0001处罚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的情形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仟贰佰壹拾贰元整(421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名: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账号:947385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