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北部喷漆车间存在有车间清洗白色废水经车间南面收集池渗漏至水沟,通过排水口进入厂区内雨水井,通过厂区西面雨水总排放口,流经厂外管网,排入起步溪流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4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6张(证明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存在白色废水排入起步溪流域);
2.2025年7月5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提供的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员工杨*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排入起步溪白色废水为车间清洗水);
3.2025年7月15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提供的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飞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存在白色废水排入起步溪流域);
4.2025年7月15日,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王明和相关负责人张*飞、杨*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人员身份、被授权人情况);
5..2025年7月18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开发区水质监测报告(罗环保测(2025)JD016)及送达回证(证明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排放白色废水存在污染影响);
6.2025年8月20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提供的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存在白色废水排入起步溪流域);
7.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人员陈*、陈*珍等人员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证明人员身份);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6〕133号)(证明起步溪全河段环境功能类别IV类);
9.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 0 次);
10.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拍摄视频证据(证明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存在白色废水排入起步溪流域);
11.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项目位于开发工业区内且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
12.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喷漆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证明企业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防治排污问题。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